推 KKyosuke: 2當然是不行的 1要看債主知道的時間點 11/12 15:21
推 leptoneta: 1.就是父親無償贈與子女財產 可以撤銷 11/12 16:27
→ leptoneta: 重點在於債權人什麼時候知道這件事 攸關他能不能撤銷 11/12 16:28
→ maniaque: 樓上的比喻有要修正的,繼承權跟繼承財產的支配權 11/12 16:40
→ maniaque: 拋棄繼承的權利,債權人無從主張損債權 11/12 16:40
→ maniaque: 但對於所繼承財產的實質支配(如分割協議,自己不分) 11/12 16:41
→ maniaque: 自有損及繼承人於繼承發生前對己身負有債務的債權人權益 11/12 16:42
→ maniaque: 第三人現在也已經不能發動剩餘財產分配 11/12 16:43
→ maniaque: 若繼承人本身債務>應繼分,如欲防範債權人加以追索 11/12 16:44
→ maniaque: 自應避免取得 對於財產的相關支配權 11/12 16:44
→ maniaque: 不過,是否要用"贈與"去描述,又好像也不是說不行..... 11/12 16:46
→ maniaque: 畢竟贈與又要扣贈與稅....:D 11/12 16:46
推 endlesschaos: 1跟2都不行 遺產分割前為各繼承人公同共有而非老公 11/13 13:11
→ endlesschaos: 的個別財產 應繼分是在無遺囑且無遺產分割協議時所 11/13 13:12
→ endlesschaos: 採取的比例 如果有協議的話就會按照協議走 沒有「 11/13 13:12
→ endlesschaos: 無償贈與」的問題(不是你的財產要怎麼贈與?) 11/13 13:13
→ endlesschaos: 2除了上面的原因之外 還有(1)債務成立在行為後以及 11/13 13:13
→ endlesschaos: (2)賭債非法的問題 所以也不能撤銷 11/13 13:14
推 KKyosuke: 協議可能因為損害債權被撤銷 11/13 13:26
→ KKyosuke: 協議也是無償行為 11/13 13:26
→ endlesschaos: 必須要是「以自己財產為客體」的無償行為才行 否則 11/13 14:52
→ endlesschaos: 要是老公是基金會董事長做公益 豈不是每個行為都會 11/13 14:52
→ endlesschaos: 被撤銷 11/13 14:52
→ endlesschaos: 244的立法目的是在有前債的情況下 不得以有償或無 11/13 14:53
→ endlesschaos: 償方式使現有財產更為不利 但遺產並沒有非得要由老 11/13 14:53
→ endlesschaos: 公繼承的法理 244並沒有涵蓋到「有可以獲得財產的 11/13 14:54
→ endlesschaos: 來源都要以最大努力爭取」 因為這並不該當損害 11/13 14:54
→ endlesschaos: 再說了 要是老婆有債務 難道要為了滿足老公債權人 11/13 14:55
→ endlesschaos: 的需求 逼老公去繼承老婆的債務嗎? 11/13 14:56
→ saccharomyce: 遺產分割協議是可以244撤銷的 拋棄繼承才不能撤銷 11/13 14:57
→ saccharomyce: 就算是公同共有 還是有潛在的比例 11/13 14:58
推 endlesschaos: 「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權者,以債務 11/13 15:03
→ endlesschaos: 人所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 11/13 15:03
→ endlesschaos: 為限,縱屬財產行為,但只能間接地影響財產利益( 11/13 15:04
→ endlesschaos: 如債務人之不作為、或以債務人之勞務為目的之法律行 11/13 15:04
→ endlesschaos: 為),或須委諸債務人之自由意思者(如贈與或遺贈之 11/13 15:04
→ endlesschaos: 拒絕),均不得作為撤銷之對象,故若單純係財產利益 11/13 15:05
→ endlesschaos: 之拒絕(如贈與要約之拒絕)、第三人承擔債務之拒絕 11/13 15:06
→ endlesschaos: 、繼承或遺贈之拋棄,均不許債權人撤銷之。」 11/13 15:06
→ endlesschaos: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271號判決意旨參照 11/13 15:07
→ endlesschaos: 「徵諸一般社會常情,繼承人間分配遺產時往往考量被 11/13 15:08
→ endlesschaos: 繼承人生前意願、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貢獻(有無扶養 11/13 15:08
→ endlesschaos: 之事實)、家族成員間感情、被繼承人生前已分配予各 11/13 15:09
→ endlesschaos: 繼承人之財產(贈與之歸扣)、承擔祭祀義務……等諸 11/13 15:09
→ endlesschaos: 多因素,分割遺產時,非必完全按繼承人之應繼分分割 11/13 15:09
→ endlesschaos: ,是遺產分割雖為處分遺產之財產上行為,然與人格法 11/13 15:10
→ endlesschaos: 益關連性甚高。繼承人雖於繼承之開始,即承受被繼承 11/13 15:10
→ endlesschaos: 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然該繼承財產之取得,乃基 11/13 15:10
→ endlesschaos: 於債務人之繼承人身分(特定身分關係)而來,債務人 11/13 15:11
→ endlesschaos: 因前述各種因素對於繼承財產利益之拒絕,乃屬人格自 11/13 15:11
→ endlesschaos: 由之表現,應由債務人自行決定。」 11/13 15:11
→ endlesschaos: 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簡字第1811號判決意旨參照 11/13 15:12
推 endlesschaos: 目前實務上認為協議得撤銷的看法本質上自相矛盾 否 11/13 15:18
→ endlesschaos: 則無法解釋在老公最終結果都不拿遺產的情況下 協議 11/13 15:18
→ endlesschaos: 得撤銷 但拋棄繼承不得撤銷 11/13 15:18
推 saccharomyce: 106台上1650 惟如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而將繼承 11/13 15:18
→ saccharomyce: 所得財產之公同共有權,與他繼承人為不利於己之分割 11/13 15:18
→ saccharomyce: 協議,倘因而害及債權者,債權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 11/13 15:19
→ saccharomyce: 第1項行使撤銷權。 11/13 15:19
→ endlesschaos: 我有看到106台上1650 所以我認為本質上自相矛盾 11/13 15:20
→ endlesschaos: 最高法院73年度第2次民庭決議認為拋棄不得撤銷的原 11/13 15:20
→ endlesschaos: 因有二:(1)繼承權以人格法益為基礎;(2)拋棄除權利 11/13 15:22
→ endlesschaos: 外亦同時拋棄義務 在老婆無負債的情況下 老公協議 11/13 15:23
→ endlesschaos: 不取得遺產亦未繼承義務 兩者卻有完全相異的法律效 11/13 15:24
→ endlesschaos: 果 法理上難以自圓其說 11/13 15:24
→ saccharomyce: 邏輯上我比較支持拋棄繼承也可以244撤銷 11/13 15:26
→ saccharomyce: 被繼承人一死 繼承人立刻取得遺產所有權 11/13 15:26
→ saccharomyce: 選擇接受或不接收 如何分割 都是在處分自有財產 11/13 15:26
推 endlesschaos: 如果任何「減少債務人可能取得財產」的行為都該當「 11/13 15:27
→ endlesschaos: 損害債權」那在有債務的情況下債務人辭職的行為也該 11/13 15:27
→ endlesschaos: 被撤銷 你原本有工作收入能還債 憑什麼辭職損害債 11/13 15:28
→ endlesschaos: 權?這樣會讓損害債權的範圍不斷地無限上綱 11/13 15:28
→ endlesschaos: 再說 如果協議不取得遺產該當損害債權 那取得1元 11/13 15:30
→ endlesschaos: 、2元之後拿來還債就不算損害債權了嗎?還是說只要 11/13 15:30
→ endlesschaos: 分到應繼分以下就算損害債權 那為何不直接立法規定 11/13 15:31
→ endlesschaos: 有債務的情況下不得進行遺產分割協議 或協議內容不 11/13 15:31
→ endlesschaos: 得使有債務之繼承人繼承財產少於應繼分? 11/13 15:31
推 saccharomyce: 除非有得到其他補償 不然自願繼承少於應繼分財產的 11/13 15:55
→ saccharomyce: 確該撤銷 的確是危害債權 11/13 15:56
→ saccharomyce: 分割遺產本質就是繼承人彼此互易財產 沒道理不能撤 11/13 15:57
→ saccharomyce: 如果是被繼承人生前指定分割方式 還能說是尊重被繼 11/13 15:58
→ saccharomyce: 承人的自由 但分割協議就只是繼承人們協議如何處分 11/13 16:00
推 endlesschaos: 我覺得不能撤的理由主要是「這是基於人格法益所得的 11/13 16:20
→ endlesschaos: 間接利益」如果只要最終結果會讓債務人受益就都能撤 11/13 16:21
→ endlesschaos: 會形同讓債權人因為債權而支配債務人的人生(有工作 11/13 16:21
→ endlesschaos: 不能辭職;有遺產一定得繼承;別人送他錢能用來還債 11/13 16:22
→ endlesschaos: 就一定得接受) 說難聽一點 債權人有的就只是個債 11/13 16:22
→ endlesschaos: 權 不應該有那麼強的干涉權能 11/13 16:22
推 itsfated: 推e大 11/14 12:34
→ maniaque: 不工作也是損害債權->給開司一罐啤酒 11/14 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