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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友大家好,有問題想請教 目前朋友有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進行中, 因為目前求償金額為50萬以下,是在簡易 庭審理審理途中,法官上次有說下次是最 後一次開庭也訂好庭期,但昨天發現在實 務上見解原來可以另外請求薪資賠償。 問題1: 如在開庭前陳報狀提出新增薪資賠償,但 如果加上薪資賠償,全部請求金額會超過 簡易庭規定的50萬以下,這樣後續會變如 何? 問題2: 或者是否能等這次判決結果出爐後,在上 訴並增加薪資賠償金額之項目會比較好 呢? 問題3: 上訴時是否能增加薪資賠償的部分呢? 因為當初簡易庭時並未求償薪資,當時是 在請求權期限屆滿前提告,會不會因未當 初沒求償薪資,造成後續上訴不能增加薪 資賠償的部分呢? 謝謝幫忙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S918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2.250.19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31729862.A.4E0.html
KKyosuke: 1.除非對方同意 否則要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11/16 15:15
KKyosuke: 2. 會不准 11/16 15:17
KKyosuke: 如果簡易一審判決 二審就不能追加到50萬以上了 11/16 15:18
KKyosuke: 3. 如果對方做時效抗辯 你現在追加都會被駁 上訴也是 11/16 15:22
KKyosuke: 你只能想看看有沒有別的請求權基礎能用了 11/16 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