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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A與親戚間因為房產處理問題有簽本票 原本說好房子賣掉後A再清償,但本票上沒有寫還款日期也沒有註明無利息 現在親戚反悔房子還沒賣掉就聲請本票裁定,A也已經收到裁定書(還未超過10日) 想請問: 1. 查資料說聲請本票裁定的前提是要有「付款之提示」,如果A提抗告說對方從未做過這個 2. 如果A現在馬上將本票上的金額全額付清,是否還是需要另外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 3. 承上,在強制執行前還錢是否只要還本票上記載的金額就好,還是一定要連裁定書上的6%利息一起還? 查了許多資料大多是從債權人的角度出發討論怎麼討錢 但A的情況是沒有惡意欠錢,只是簽本票時沒有做好功課導致目前這個狀況... 所以想知道在A有意願也有能力還款的情況下現在應該怎麼做最好,謝謝 ----- Sent from JPTT on my Asus ASUS_I01W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6.199.5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31770115.A.7CD.html ※ 編輯: kuriko (220.136.199.52 臺灣), 11/16/2024 23:19:05
biochemistry: 1. 未提示要債務人舉證 11/30 12:38
biochemistry: 2.對方願意撤回強制執行即可 11/30 12:38
biochemistry: 3.走到底就是含利息 11/30 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