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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了一個教練進行上課, 剩下10多堂時,他在上週告知暫時無法上課。 請問我可以解約嗎? 依據民法的哪一條呢? 訊息如下: 由於最近發生的事情真的對我的生活發生嚴重的影響,所以考量到種種因素,決定暫時要 回到健身房上班一小陣子來渡過現在的難關,初期因為平日都要工作到晚上10點,所以暫 時無法幫大家上課,希望大家可以給我一點時間,等工作穩定可以開始自己排假的時候會 跟大家說哪幾天可以排課,或是有再招收到幾個新學生有穩定收入後也會考慮提前回歸, 真的請大家給我一點時間。 合約如下: 學生於民國2024年X月X日購買一對一課程共計24堂課。 課程無使用期限,上課地點經雙方討論即可。 學生如需取消課程提前一小時告知教練即可,但無故未到超過第二次需扣該堂課數。 教練無故未到超過第二次學生可提出解約。 課程內學生如需錄影需由教練同意,學生不得擅自拍攝與公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50.158.24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32072747.A.90C.html
maniaque: 翻譯:工作室生意不好,暫時回去上班領薪水,等比較有空 11/20 11:25
maniaque: 放假時再回來幫大家把課程上完 11/20 11:26
maniaque: 至於解約? 若你合約就這麼簡單,未有明載,你要解約機率低 11/20 11:28
maniaque: 除非你要走你合約倒數第二行,雖然那行確實很好用就是了 11/20 11:30
maniaque: 但你那倒數第二行看來,合約沒有甲方單獨定時段的權利 11/20 11:31
maniaque: 更不用講,什麼叫做無故未到? 那 有故 就不適用,對吧? 11/20 11:32
maniaque: 臨時拉肚子算不算無故未到? 11/20 11:32
maniaque: 難道要拍馬桶的災情證明? 11/20 11:32
maniaque: 要成立倒數第二條,得先雙方合意約定時間地點 11/20 11:33
maniaque: 但時間到,乙方(教練)沒有任何理由缺席,如此才有成立1次 11/20 11:33
WindT: 你就約他兩次,或者依民法254催告 11/20 15:51
maniaque: 照契約精神(第二行)應該是兩造合意的時間地點 11/20 17:55
maniaque: 然後之後無故未出席 11/20 17:56
maniaque: 但,也沒說不能甲方指定時段及地點處所 11/20 17:56
maniaque: 然後再以乙方無法提供服務,走程序解約 11/20 17:57
maniaque: 解約訴訟標的,應該10W 以下吧 11/20 17:58
maniaque: 畢竟,你上法庭陳述,這合約對於消費者保障明顯不足 11/20 18:02
maniaque: 最後可能送調解,4466 看怎樣解約退差價吧 11/20 18:03
maniaque: 畢竟你不是單堂價去複價,而是一個優惠價格買全套堂數 11/20 18:03
maniaque: 所以比較有機會就是 原付總價金-單堂x已上節數=退款 11/20 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