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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車禍肇事逃逸,刑法: 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揭條文第一項所謂逃逸,倘若駕駛人肇事當時,車上有乘客,然後駕駛人離開 現場,但離開前委託乘客代為處理車禍現場人與事,諸如通報醫院請求派遣救護 車,在事故現場放置標誌提醒其他車輛注意等等。這樣依舊要追究駕駛人「逃逸 」的刑責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247.23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32612394.A.887.html
KKyosuke: 當然Y 11/26 17:15
KKyosuke: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645號判決有比較明確的闡述 可以參考 11/26 17:17
KKyosuke: 肇事人當然可以委託他人處理 但在警察來處理並表明身分 11/26 17:18
KKyosuke: 前還是不能離開 11/26 17:18
KKyosuke: 或是至少要讓被害人得知肇事人的身分 並同意他離開 11/26 17:18
KKyosuke: 光打電話報案或叫救護車是不夠的 11/26 17:19
saccharomyce: 最少要留下真實資料和聯絡方式 11/26 17:59
maniaque: 之前有個類似的,最後也是沒以肇逃處理 11/26 18:41
maniaque: 有明確交代駕駛身分,且未棄肇事對方安危不顧,不足構成 11/26 18:42
maniaque: 逃逸的要件 11/26 18:42
maniaque: 但若像是冒名頂替,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11/26 18:42
forevernew: 判決本來就是個別法官的自由心證,反正有告有機會 11/26 21:20
oresta: 乘客沒有救治義務,駕駛才有 11/26 21:33
Lailungsheng: 如果坐救護車離開就不算吧?理論上救護車會比做筆 11/27 21:31
Lailungsheng: 錄的警察先到(本人經驗 11/27 21:31
maniaque: 看你打110 還是 119 ....而且交通隊也要看有無人力可派 11/27 22:20
maniaque: 119若最近的分隊91已經派走,會派別區的來支援 11/27 2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