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Kyosuke: 當然Y 11/26 17:15
→ KKyosuke: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645號判決有比較明確的闡述 可以參考 11/26 17:17
→ KKyosuke: 肇事人當然可以委託他人處理 但在警察來處理並表明身分 11/26 17:18
→ KKyosuke: 前還是不能離開 11/26 17:18
→ KKyosuke: 或是至少要讓被害人得知肇事人的身分 並同意他離開 11/26 17:18
→ KKyosuke: 光打電話報案或叫救護車是不夠的 11/26 17:19
推 saccharomyce: 最少要留下真實資料和聯絡方式 11/26 17:59
→ maniaque: 之前有個類似的,最後也是沒以肇逃處理 11/26 18:41
→ maniaque: 有明確交代駕駛身分,且未棄肇事對方安危不顧,不足構成 11/26 18:42
→ maniaque: 逃逸的要件 11/26 18:42
→ maniaque: 但若像是冒名頂替,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11/26 18:42
推 forevernew: 判決本來就是個別法官的自由心證,反正有告有機會 11/26 21:20
→ oresta: 乘客沒有救治義務,駕駛才有 11/26 21:33
推 Lailungsheng: 如果坐救護車離開就不算吧?理論上救護車會比做筆 11/27 21:31
→ Lailungsheng: 錄的警察先到(本人經驗 11/27 21:31
推 maniaque: 看你打110 還是 119 ....而且交通隊也要看有無人力可派 11/27 22:20
→ maniaque: 119若最近的分隊91已經派走,會派別區的來支援 11/27 2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