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Tjason: 個人想法啦,餐桌用餐打翻食物飲料,應該可預見、很常見 11/29 20:43
→ KTjason: ,你要在餐桌上擺昂貴物品,因而損壞或髒污之類的,這是 11/29 20:44
→ KTjason: 你要自己承擔的風險,這個上法院誰贏誰輸很難講 11/29 20:44
→ Lailungsheng: 我覺得不管在哪裡使用筆電都沒有問題,差別在於故 11/29 21:08
→ Lailungsheng: 意損毀或是??的罪,能否要求他全額或是折舊賠償 11/29 21:08
→ Lailungsheng: 畢竟現在一台手機比筆電貴的很多,手機放桌上怎麼 11/29 21:09
→ Lailungsheng: 了?也不能是損壞理由 11/29 21:09
推 KKyosuke: 不會是全額支付 11/29 21:58
→ KKyosuke: 判定你必須負擔部分責任的可能性很高 11/29 21:58
推 saccharomyce: 要爭一口氣就提告 讓他更忙 11/29 22:29
→ saccharomyce: 只是大概支出的會比對方支付的多 11/29 22:30
→ debaucher: 拚和解吧 上法院對方也不一定會想要 11/30 02:17
→ saltlake: 法院判決在電腦產品的折舊率上通常怎算? 11/30 07:28
→ stevenchiang: 財政部的話電子計算機耐用年限為3年 11/30 08:40
→ aikopake: 耐用年限3年的,使用超過三年殘值就是0了,直接免賠是 11/30 11:19
→ aikopake: 嗎XD 11/30 11:19
→ aikopake: 抱歉,看到筆電今年二月購入,那殘值應該是夠的 11/30 11:20
→ maniaque: 分幾個部分來看,這件事情應該是連店家都有責任的~~~ 12/01 03:57
→ maniaque: 在餐飲場所,飲料打翻是屬於可以預見可能發生的事情 12/01 03:57
→ maniaque: 你既然在這場所攤開這些設備,你自然也要承擔一定責任 12/01 03:58
→ maniaque: 然後M餐廳本身未提醒你可能會面臨的風險,也有營運場所 12/01 03:59
→ maniaque: 要承擔的管理責任 12/01 03:59
→ maniaque: 建議你走提告吧,反正你也不甘願,不認為自己有責任 12/01 04:00
→ maniaque: 至於三方最終責任,是 442? 334? 還是 226? 阿知 12/01 04:02
→ maniaque: M頂多就是要在各餐桌加註飲料可能打翻等相關字眼吧... 12/01 04:02
→ maniaque: 不要說什麼別人因素,你是沒看過餐廳打翻飲料的嗎??? 12/01 04:06
→ maniaque: 你在可能打翻飲料的地方,攤開高價3C產品,是"你的意願" 12/01 04:07
→ maniaque: 那位先生可沒有說 "把你的筆電掏出來,我要倒飲料請它喝" 12/01 04:07
→ maniaque: 餐廳本身有保險公共意外責任險可以cover 12/01 04:08
→ maniaque: 對方打翻也是屬於過失行為的一種 12/01 04:08
→ maniaque: 你掏出你那高級電腦跟充電寶,也是你的意願選擇 12/01 04:09
→ maniaque: 對方用我上面寫的這些作抗辯,基本上應該不會賠太多 12/01 04:09
→ maniaque: 反正用一千塊搏個一萬多理賠回來,算可以啦~ 12/01 04:11
→ jasonmoon: 小額訴訟書面成本很低 12/01 10:12
推 KKyosuke: 時間成本也是成本.. 12/01 11:34
→ webster1112: 時間很多 還是時薪太低 在搞這 ? 心情不爽損失更大 12/01 17:44
→ shaunten: 非常感謝各位的建議與看法 謝謝 12/02 15:44
推 apple098369: 支持提告,畢竟筆電也不便宜 12/03 1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