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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方便閱讀,直接以第三人稱方式敘述 「A向民間融資機構借貸 未經B的同意 將B的姓名、電話填為好友聯絡人 導致B接到數十通追債電話 並且對方直接告知 是A提供B的電話 要求B協助聯繫A」 請問這樣適用個資法第41條嗎? 另外B去報案 對方說A沒有獲得利益 請B只能報民事 這樣正確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127.23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33377797.A.CC3.html
maniaque: 你平常寫的一些申請書,蝦米碗糕書,有要你填緊急聯絡人的12/05 15:01
maniaque: 有先打電話跟對方取得同意才寫嗎?? ^_^12/05 15:02
屙...其實我真的會跟對方講...
maniaque: 若今天討債的利用聯絡電話過頭,到了侵權了,就走民事啊12/05 15:03
maniaque: 畢竟B沒有接電話的義務,卻被依直打腳....12/05 15:03
KKyosuke: B要做的是告知融資機構跟A不熟無法聯絡上 請機構不要再12/05 15:05
KKyosuke: 打 現在違反個資法義務的是A12/05 15:05
抱歉,沒有述明清楚 報案是告A沒錯 因為跟A根本不熟
KKyosuke: 如果仍然繼續騷擾就可以處理了12/05 15:05
maniaque: 其實熟不熟應該關係不大,B本身就沒有連絡A的義務在....12/05 15:07
KKyosuke: 報案..看你怎麼報的 但判斷有沒有違法的絕對不是警察12/05 15:07
KKyosuke: 講不熟當然是要告訴融資公司說再打來沒用啊...12/05 15:07
maniaque: 就算電話打來當下,B跟A的距離是 [-10cm] 的時候12/05 15:07
※ 編輯: snowyfat (223.137.127.233 臺灣), 12/05/2024 15:4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