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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先進, 個人被商家告妨礙名譽, 已開過一次他字案偵查庭, 當庭檢察官對原告訴狀似頗不以為然, 原以為可簽結, 近日又收到傳票,案由仍為他字案, 但備註併偵字xxxx號辦理。 請問這是他字案轉偵字案的慣常寫法嗎? 抑或是我另報警對方洩漏我個資案件已送地檢署一併偵查? 就偵字案內容可以去電詢問書記官嗎?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2.235.10.7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33494788.A.2FF.html
ikariamman: 偵查不公開 12/06 23:30
stevenchiang: 那是有另一件案子 12/06 23:58
adoko: 如果報案時間相近是有可能併案 12/07 10:04
maniaque: 檢察官想一次結掉原告對複數人(含被告者個資待查)的案 12/07 10:46
maniaque: 書記官不會在電話講細節啦 12/07 10:48
rivera60: 瞭解,謝謝樓上各位的解惑 12/07 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