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niaque: 逆那又不是B2C ,是 C2C 12/16 10:30
→ maniaque: 我支持你告啦,最好還要找個律師幫忙 12/16 10:31
→ maniaque: 反正可以幫某位律師做業績 12/16 10:31
我知道B2C符合消保法保障,
但C2C似乎仍需符合【交易保障機制】、【不得違反法規】規範,
若違反消費者有損失仍需連帶責任的,有興趣我再補資料來源,
這回文是想閒聊「C2C電商平台責任」而已,若觀點錯誤盼望指正,
沒有要討論告不告拉~當然還是謝謝M大回複觀點,
畢竟有人願意交流我就要感恩的心了~
※ 編輯: CorgiZarng (210.61.233.210 臺灣), 12/16/2024 12:07:30
→ maniaque: 那照這邏輯,請問看報紙廣告被騙,報紙要負連帶責任嗎?? 12/16 12:09
廣告業者若有【未經基本審查】、【明顯違法行為】就要負責連帶責任,
反之若只是業者「僅」做資訊傳遞且履行應上述義務前提就可以免責。
實務上廣告業者若是台灣業者符合上述缺失就有被連帶責任的可能,
若國外的話因執法困難,因此雖然成立但求償無門,我的邏輯有沒有壞軌 哈哈
※ 編輯: CorgiZarng (210.61.233.210 臺灣), 12/16/2024 14:06:25
推 iscu: 既然邏輯沒壞的話,那不妨思考一下平台需要做到什麼程度才叫 12/16 14:24
→ iscu: 做盡到責任? 每家都先做身家調查才能夠上線嗎 12/16 14:24
平台如果做到【禁止違法關鍵字查詢與刊登】、【付款方式管理】這樣就盡到責任了,
如原文第三點部分提及的其他平台都有「盡到防範與管理基礎」情況來說,
那你這時候再私下求賣家賣你【賣場沒有的商品】或【要求平台外交易方式】,
那就跟平台沒有關係了,我應該沒有到非紅即白吧,補充一點當然不可能要求全責。
如果是我思維「非比常人」,可以提醒我一下,我不想當怪人~~~
※ 編輯: CorgiZarng (210.61.233.210 臺灣), 12/16/2024 17:1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