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WindT: 可以 12/28 19:49
推 endlesschaos: 要看你所謂的「保證權益」是什麼意思 既然口頭約定 12/28 22:41
→ endlesschaos: 的是房屋的用益物權 狹義的所有權還是看形式上登記 12/28 22:42
→ endlesschaos: 人是誰 就算A把房子賣掉 BC也無法撤銷買賣行為(土 12/28 22:44
→ endlesschaos: 地法第34條之1看的是形式登記人 除非土地登記簿上 12/28 22:45
→ endlesschaos: 有記載用益關係 否則書面契約無公示外觀自不得對抗 12/28 22:45
→ endlesschaos: 第三人) 12/28 22:45
→ saccharomyce: 借名登記 風險自負 12/29 02:28
→ dif2: tks 12/29 21:24
推 ikariamman: 可啊,寫清楚 12/30 10:48
→ maniaque: 寫一寫,去公證,未來真要是死後變臉,就去法院告而已 12/30 10:55
→ maniaque: 至於要不要鎖土地,抵押或者是預告登記,那就另外一回事 12/30 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