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A、B、C為親生三姊妹,ABC之母甲君已將房屋一棟產權登記於大姊A名下,惟房屋之使用 管理皆由甲君決定,甲君為考量日後財產分配,口頭約定房屋之使用管理處分皆由 ABC三姊妹均分,現為稅務及其他因素影響,B、C無法登記取得房屋持分,又民法第758 條第 1 項之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現為保證BC二人之權益得否以書面契約方式約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120.17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35383160.A.669.html
WindT: 可以 12/28 19:49
endlesschaos: 要看你所謂的「保證權益」是什麼意思 既然口頭約定 12/28 22:41
endlesschaos: 的是房屋的用益物權 狹義的所有權還是看形式上登記 12/28 22:42
endlesschaos: 人是誰 就算A把房子賣掉 BC也無法撤銷買賣行為(土 12/28 22:44
endlesschaos: 地法第34條之1看的是形式登記人 除非土地登記簿上 12/28 22:45
endlesschaos: 有記載用益關係 否則書面契約無公示外觀自不得對抗 12/28 22:45
endlesschaos: 第三人) 12/28 22:45
saccharomyce: 借名登記 風險自負 12/29 02:28
dif2: tks 12/29 21:24
ikariamman: 可啊,寫清楚 12/30 10:48
maniaque: 寫一寫,去公證,未來真要是死後變臉,就去法院告而已 12/30 10:55
maniaque: 至於要不要鎖土地,抵押或者是預告登記,那就另外一回事 12/30 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