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zhy: 這個比較類似申請他國簽證要陳述犯罪紀錄的行政裁量權吧? 01/01 15:48
→ szhy: 你怎麼會用刑法的屬地主義和屬人主義去看 01/01 15:49
→ szhy: 類似這種東西"因違反日本或日本以外的法律被處以1年以上服 01/01 15:51
→ szhy: 役或囚禁等外國人,或因違反毒品、大麻、鴉片、興奮劑等相 01/01 15:51
→ szhy: 關法規受到刑事處罰的外國人,無拒絕登陸期限,不得登陸日 01/01 15:51
→ szhy: 本。" 01/01 15:51
→ maniaque: 刑法的14歲,不罰,是指14歲以下行為,不適用刑法條文論處 01/01 15:56
→ maniaque: 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12~18,即12-14就走本法 01/01 15:58
→ maniaque: 完全不罰的是12歲以下的兒童,改為保護輔導安置等措施 01/01 16:02
→ maniaque: 這就由兒少福利保障法負責 01/01 16:04
→ maniaque: 你問為何? 那你要去翻當初立法/修法緣由吧 01/01 16:06
→ maniaque: 更何況,外國age under 14 也不見得有開得出類似台灣的 01/01 16:08
→ maniaque: 良民證這玩意啊 01/01 16:08
→ maniaque: 又不是只有東台灣有兒少保護法相關法條....別國也有啊 01/01 16:09
→ maniaque: 你假如要寫課題,你就針對一致性原則,然後扯14以下依照 01/01 16:23
→ maniaque: 啪啦啪啦兒少權益等等等 01/01 16:23
→ maniaque: 總之,刑罰分界點在12歲,12-18走兒少法,12以下不為"犯罪" 01/01 16:28
→ maniaque: 之主體(即便所為....套到主體18歲是重罪時) 01/01 16:29
→ maniaque: 而且走國籍法入籍中華民國,政府有審駁權 01/01 16:31
→ maniaque: 假設一位under 14的少年要來入籍,然後已經famous 是某某 01/01 16:32
→ maniaque: 事件的主嫌,要來台灣依親入籍,政府大概也會reject掉 01/01 16:32
→ maniaque: 即便他不需要 show 良民證 01/01 16:33
→ hgood1234156: szhy大 所以就是這裡的14歲跟刑法的責任能力年齡無 01/01 19:21
→ hgood1234156: 關,就單純是政府對外的行政政策而已囉? 01/01 19:26
→ szhy: 個人覺得無關 刑事責任年齡是國家要追究犯罪才要考慮的 但 01/01 20:27
→ szhy: 對歸化的新移民要求良民證只是參考資料之一而已 01/01 20:27
→ szhy: 另外 "現行規定外國人向外交部或其駐外館處申請外僑居留簽 01/01 20:28
→ szhy: 證時,除國人之外籍配偶申請依親居留簽證者,始要求須繳驗 01/01 20:28
→ szhy: 上揭無犯罪紀錄證明,其他外國籍人申請外僑居留簽證時並未 01/01 20:28
→ szhy: 要求繳驗該證明。" 01/01 20:28
→ szhy: 也就是只對特定對象才需要的話 也許本意是防止假結婚之類的 01/01 20:30
→ szhy: ?但跟追責刑事責任沒什麼關係 01/01 20:30
→ hgood1234156: 謝謝szhy大 01/01 2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