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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版新年好: 因為招開區權會議,公寓大廈34條有規定會後15天須將會議記錄公告並且送達各區權人 。剛好在過年連續假日前一天開會,會後隔天郵局就休年假到昨天開工,這樣是否 15天內的公告期限是否可引用民法122條應為意思表示的規定,連續休息日次日就是到 昨天才算是第2日呢? 感激回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2.238.24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38661705.A.5DC.html
KKyosuke: 不是 02/04 17:40
KKyosuke: 民法122條的意思是如果期限的截止日是休假日的話 就以 02/04 17:41
KKyosuke: 假日的次日當成期限 02/04 17:41
KKyosuke: 你舉的例子因為今年年假低於15天 所以期限還沒到 就跟 02/04 17:42
KKyosuke: 正常沒放假一樣算日數 02/04 17:42
jetaimeaussi: 感謝K大,這樣我得趕緊公告跟寄發通知信了! 02/04 1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