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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休假回來,帶了伴手禮請公司吃 一邊在炫耀說是很有名的店 他花錢請人代排才買到 有點好奇,這個行為在台灣算不算違法呢? 有看到有人拿出《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解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 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之罰鍰。」 然後也有看到新聞有寫: https://udn.com/news/story/7270/7935133 但也沒給出結論。 自己看完這些的想法是:如果排到的產品黃牛有加價賣就是違法,但如果是用「代排」的 名義多收一筆錢就不算違法這樣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56.7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39327484.A.8D9.html
endlesschaos: 那款寫得很清楚 客體限定是「運輸、遊樂票券」 請 02/12 10:48
endlesschaos: 人代排伴手禮當然沒事 加價賣也沒事 02/12 10:50
謝謝解惑
maniaque: 勞務承攬,有什麼問題???況且食物又不是運輸業遊樂業 02/12 10:51
maniaque: 就算今天去伴手禮店排隊批貨來加價賣,也不違反法令 02/12 10:52
好的明白 ※ 編輯: cf2436 (1.200.14.81 臺灣), 02/13/2025 10:2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