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niaque: 想太多.......阿嬤也怕被你家趕出去,對吧.....02/18 07:47
→ maniaque: 固定給錢算是扶養所需的奉養費用的話,就當遺產了~02/18 07:48
因為還有其他兄弟姊妹..
※ 編輯: Honkuo (114.27.37.172 臺灣), 02/18/2025 07:49:33
→ maniaque: 預告登記要有緣故 02/18 07:49
→ Honkuo: 緣故是? 02/18 07:49
→ maniaque: 我大概知道(畢竟會擔心一定有原因),所以才這樣說 02/18 07:50
→ Honkuo: 其實爸爸平常都會給了..而且阿嬤都有給予其他兄弟姊妹不 02/18 07:51
→ Honkuo: 動產或動產(那些還是阿公阿嬤原本的錢) 02/18 07:51
→ maniaque: 緣故? 像是買賣過戶啊,抵押借貸啊,這叫做 緣故 02/18 07:51
→ Honkuo: 不好意思詢問預告登記的緣故是什麼意思? 02/18 07:51
→ maniaque: 假如阿嬤只給其他兄弟姊妹,那就多收集證據吧 02/18 07:51
→ Honkuo: 那需要拿出證明嗎還是? 02/18 07:51
→ maniaque: 況且這件房子也不是全部都令尊付費 02/18 07:52
→ Honkuo: 是這樣說沒錯但其他兄弟姐妹都沒有付費,加上大部分是爸 02/18 07:53
→ Honkuo: 爸付費且目前都是自己再居住 02/18 07:53
推 KKyosuke: 贈與無解。 02/18 09:22
→ sagarain: 借名登記還是找律師吧 主要沒有看到證據 對方能主張贈 02/18 10:06
→ sagarain: 與 02/18 10:06
→ Honkuo: 好奇歷年來繳的地價稅單算證據嗎 02/18 12:38
推 jasonyeh: 不算啊,繳稅的原因很多 02/18 12:46
→ Honkuo: 如果戶長+入戶籍20幾年算嗎 02/18 12:49
推 jasonyeh: 都不算,你要能證明阿嬤當初收錢時就知道是幫父親代買房 02/18 12:51
→ jasonyeh: 並且只是借阿嬤的名字登記而已 02/18 12:51
→ Honkuo: 錄音的話算嗎? 02/18 13:04
→ maniaque: 那,換成兄弟姊妹拿出另外一組完全不同的錄音,怎辦呢??? 02/18 14:26
→ sagarain: 最直接就是合約 其他都要看法官 02/18 15:17
→ sagarain: 尤其你們是親人 誰知道誰答應過什麼 02/18 15:18
→ Honkuo: 嚴格來說當初是爺爺奶奶當初要爸爸先登記阿嬤的之後再轉 02/18 16:33
→ Honkuo: 給爸爸(爸爸本身就比較聽話..)所以嚴格來說這也不太算 02/18 16:33
→ Honkuo: 借名或贈與(只是實務很像… 02/18 16:33
→ Honkuo: 合約是指當初買賣合約? 02/18 16:35
→ sagarain: 合約是指雙方合意借名登記的合約 02/18 16:40
→ sagarain: 我看你這情形 還是找律師解釋吧 02/18 16:41
→ becathy: 找律師吧~借名登記要舉證太難了,還有最好備妥金流明細 02/19 12:07
→ maniaque: 主要還是金流無法單純化,今天樓主父親拿錢回去給父母 02/19 14:57
→ maniaque: 並非以房地產交易實際交易人身分存在 02/19 14:58
→ maniaque: 以客觀角度來看,就單純是拿錢給父母親買房子 02/19 14:58
→ maniaque: 不知道樓主是否知道這意思,今天就算傳房地產前手跟負責 02/19 14:59
→ maniaque: 辦理的代書作證,所有證據都只會指向是長輩所購入的房產 02/19 14:59
推 Sasamumu: m哥最近讚喔 02/19 19:22
→ hcoaf: 按借名登記契約係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當事 02/20 16:28
→ hcoaf: 人間若未訂立書面契約以保留證據,借名人得就客觀事實舉證 02/20 16:28
→ hcoaf: ,如由何人出資、何人管理使用收益等情形,以證明其與登記 02/20 16:28
→ hcoaf: 名義人間,確有借名登記之合意存在。倘登記名義人就登記為 02/20 16:28
→ hcoaf: 其所有之財產,任令他人管理使用收益,並由該他人持有財產 02/20 16:28
→ hcoaf: 證明文件等異於常態之事實,無法提出合理可信之說明,得推 02/20 16:28
→ hcoaf: 定雙方間有借名登記之合意(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21號 02/20 16:28
→ hcoaf: ) 02/20 16:28
推 KKyosuke: 那是他人,現在是血親啊 02/20 17:12
→ KKyosuke: 房子隨便給朋友免費住十年很不合理,但房子給兒子住二三 02/20 17:14
→ KKyosuke: 十年所在多有 02/20 17:14
→ KKyosuke: 拿上面那個判決來用不太能代用到這篇的狀況 02/20 17:15
推 maniaque: 要用血親名義去抗辯,還是很難爭到的 02/20 17:21
→ maniaque: 總之,住久不代表取得所有權或可證明其所有之事實 02/20 17:22
→ maniaque: 不然,拿錢幫助家裡,變成日後奪產的工具跟理由? 02/20 17:23
→ maniaque: 這種事情,早早就該省悟,而不是拖到現在才在爭才在吵 02/20 17:24
→ maniaque: 要嘛就是蒐證後生前提告,兩造雙方到法院陳述 02/20 17:26
→ maniaque: 畢竟,樓主第二行後面,都寫 "給" 了 02/20 17:27
→ maniaque: "給",不就是"贈與"???? ^_^ 02/20 17:27
→ maniaque: 說更務實一點,阿嬤只是把她的投資(令尊)進行收益取得 02/20 17:28
→ maniaque: 反正接下來,大概就是子女吵,誰要來照顧老人家了 02/20 17:29
→ maniaque: 更不用講,要是老人家沒這間房子,根本沒有人要顧,對吧 02/20 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