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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嚴格來說不算是借名登記,只是類型有點像 爸爸以前都會固定給阿嬤錢拿去標會買房子(阿嬤要的,爸爸都會把大半的錢給阿嬤自己 只留一小部分),甚至買房後的貸款大部分也是他付的(另一小部分是阿公付的,阿公過 世後的大部分貸款也爸爸結清),只是阿嬤那時後說房子先登記在她那邊,日後在給他, 爸爸當初因為美想那麼多加上本身個性關係就沒有對此反駁。 好幾些年過去,爸爸前些日子有詢問阿嬤能否過戶回來卻被拒絕,這20年來來爸爸和我們 都一直住在這間房子(戶籍都在這邊),相關地價稅等也都由我們繳清,想詢問一下現階 段該怎麼處理?目前看到有預告登記/共有兩種之做法,只是都需阿嬤同意。 目前對此很煩惱畢竟這是我們住了很久的家,大部分的錢也都是爸爸繳的甚至花了他大部 分財產,這也是他的退休金。 P.s想詢問一下權狀遺失寄送位子是所有權人的戶籍地而已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7.37.17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39834303.A.88C.html
maniaque: 想太多.......阿嬤也怕被你家趕出去,對吧.....02/18 07:47
maniaque: 固定給錢算是扶養所需的奉養費用的話,就當遺產了~02/18 07:48
因為還有其他兄弟姊妹.. ※ 編輯: Honkuo (114.27.37.172 臺灣), 02/18/2025 07:49:33
maniaque: 預告登記要有緣故 02/18 07:49
Honkuo: 緣故是? 02/18 07:49
maniaque: 我大概知道(畢竟會擔心一定有原因),所以才這樣說 02/18 07:50
Honkuo: 其實爸爸平常都會給了..而且阿嬤都有給予其他兄弟姊妹不 02/18 07:51
Honkuo: 動產或動產(那些還是阿公阿嬤原本的錢) 02/18 07:51
maniaque: 緣故? 像是買賣過戶啊,抵押借貸啊,這叫做 緣故 02/18 07:51
Honkuo: 不好意思詢問預告登記的緣故是什麼意思? 02/18 07:51
maniaque: 假如阿嬤只給其他兄弟姊妹,那就多收集證據吧 02/18 07:51
Honkuo: 那需要拿出證明嗎還是? 02/18 07:51
maniaque: 況且這件房子也不是全部都令尊付費 02/18 07:52
Honkuo: 是這樣說沒錯但其他兄弟姐妹都沒有付費,加上大部分是爸 02/18 07:53
Honkuo: 爸付費且目前都是自己再居住 02/18 07:53
KKyosuke: 贈與無解。 02/18 09:22
sagarain: 借名登記還是找律師吧 主要沒有看到證據 對方能主張贈 02/18 10:06
sagarain: 與 02/18 10:06
Honkuo: 好奇歷年來繳的地價稅單算證據嗎 02/18 12:38
jasonyeh: 不算啊,繳稅的原因很多 02/18 12:46
Honkuo: 如果戶長+入戶籍20幾年算嗎 02/18 12:49
jasonyeh: 都不算,你要能證明阿嬤當初收錢時就知道是幫父親代買房 02/18 12:51
jasonyeh: 並且只是借阿嬤的名字登記而已 02/18 12:51
Honkuo: 錄音的話算嗎? 02/18 13:04
maniaque: 那,換成兄弟姊妹拿出另外一組完全不同的錄音,怎辦呢??? 02/18 14:26
sagarain: 最直接就是合約 其他都要看法官 02/18 15:17
sagarain: 尤其你們是親人 誰知道誰答應過什麼 02/18 15:18
Honkuo: 嚴格來說當初是爺爺奶奶當初要爸爸先登記阿嬤的之後再轉 02/18 16:33
Honkuo: 給爸爸(爸爸本身就比較聽話..)所以嚴格來說這也不太算 02/18 16:33
Honkuo: 借名或贈與(只是實務很像… 02/18 16:33
Honkuo: 合約是指當初買賣合約? 02/18 16:35
sagarain: 合約是指雙方合意借名登記的合約 02/18 16:40
sagarain: 我看你這情形 還是找律師解釋吧 02/18 16:41
becathy: 找律師吧~借名登記要舉證太難了,還有最好備妥金流明細 02/19 12:07
maniaque: 主要還是金流無法單純化,今天樓主父親拿錢回去給父母 02/19 14:57
maniaque: 並非以房地產交易實際交易人身分存在 02/19 14:58
maniaque: 以客觀角度來看,就單純是拿錢給父母親買房子 02/19 14:58
maniaque: 不知道樓主是否知道這意思,今天就算傳房地產前手跟負責 02/19 14:59
maniaque: 辦理的代書作證,所有證據都只會指向是長輩所購入的房產 02/19 14:59
Sasamumu: m哥最近讚喔 02/19 19:22
hcoaf: 按借名登記契約係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當事 02/20 16:28
hcoaf: 人間若未訂立書面契約以保留證據,借名人得就客觀事實舉證 02/20 16:28
hcoaf: ,如由何人出資、何人管理使用收益等情形,以證明其與登記 02/20 16:28
hcoaf: 名義人間,確有借名登記之合意存在。倘登記名義人就登記為 02/20 16:28
hcoaf: 其所有之財產,任令他人管理使用收益,並由該他人持有財產 02/20 16:28
hcoaf: 證明文件等異於常態之事實,無法提出合理可信之說明,得推 02/20 16:28
hcoaf: 定雙方間有借名登記之合意(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21號 02/20 16:28
hcoaf: ) 02/20 16:28
KKyosuke: 那是他人,現在是血親啊 02/20 17:12
KKyosuke: 房子隨便給朋友免費住十年很不合理,但房子給兒子住二三 02/20 17:14
KKyosuke: 十年所在多有 02/20 17:14
KKyosuke: 拿上面那個判決來用不太能代用到這篇的狀況 02/20 17:15
maniaque: 要用血親名義去抗辯,還是很難爭到的 02/20 17:21
maniaque: 總之,住久不代表取得所有權或可證明其所有之事實 02/20 17:22
maniaque: 不然,拿錢幫助家裡,變成日後奪產的工具跟理由? 02/20 17:23
maniaque: 這種事情,早早就該省悟,而不是拖到現在才在爭才在吵 02/20 17:24
maniaque: 要嘛就是蒐證後生前提告,兩造雙方到法院陳述 02/20 17:26
maniaque: 畢竟,樓主第二行後面,都寫 "給" 了 02/20 17:27
maniaque: "給",不就是"贈與"???? ^_^ 02/20 17:27
maniaque: 說更務實一點,阿嬤只是把她的投資(令尊)進行收益取得 02/20 17:28
maniaque: 反正接下來,大概就是子女吵,誰要來照顧老人家了 02/20 17:29
maniaque: 更不用講,要是老人家沒這間房子,根本沒有人要顧,對吧 02/20 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