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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大大們: 近日收到法院公文,其後附上電信公司委外公司說小弟逾期未繳之門號 最後一期(107年6月X日止),但小弟印象中已經向電信公司結清了 ,要如何處理會比較快速圓滿?懇請版上大大不吝賜教,小弟不勝感激!! 小弟目前只想到2種方法 1.時效抗辯?(已經超過2年),協調不成立可能會被對方告? 2.協商還款,但堅持不付5%利息(協調有機會成功嗎?) 以下是對方的調解聲請狀內容: 為聲請調解事 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XXX元整,如附表各筆債權起息日(起息 日係依據逾期未繳之門號最後一期帳單,載明之列帳期問最後1日之翌日為利 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一、緣原債權人「亞X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0年9月XX日將其對相對人 所有之債權讓與聲請人,此有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及雙掛號回執 影本可證(證物二),是本案繫屬債權及其他相關權利已合法移轉予聲請人,合先 敘明。 二、債務人向原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證物三),使用至107年06月X日止, 積欠電信費用共計1,XXX元整(證物四)未為清償。 三、本件雖為請求相對人清償電信債務,但仍有協商洽談之餘地,逕行起訴恐有過 耗司法資源之虞,特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404、 405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調響程序為 兩造之調解,實為法便。 四、本件若調解不成立無須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書,以減輕鈞院作業程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54.25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39972756.A.D02.html ※ 編輯: railman (223.136.54.250 臺灣), 02/19/2025 21:48:41
BIA: 等等 為啥超過兩年的時效 法院還會允許追這個? 02/19 21:48
BIA: 你沒有允許債權轉移阿 02/19 21:49
railman: 小弟也不知道?QQ 問電信公司答覆說已經委外了QQ 02/19 21:55
jasonyeh: 債務人沒主張時效抗辯,法院不會主動幫債務人主張 02/19 22:45
jasonyeh: 債權讓與不需要債務人同意,只是如果沒有通知債務人,對 02/19 22:45
jasonyeh: 債務人不生效力而已 02/19 22:46
KKyosuke: 電話費帳單時效很短的 出庭說句時效抗辯就結束了 02/20 09:17
KKyosuke: 資產公司就是欺負不懂法律的人不知道時效抗辯 02/20 09:18
maniaque: 確定是法院公文? 要不要把個資馬掉丟上來看??? 02/20 09:22
maniaque: 搞不好只是一張8元成本的制式稿 02/20 09:23
maniaque: 反正對收購的資產管理公司而言,進貨價很便宜 02/20 09:23
KKyosuke: 聲請在法院調解這種事也不需要造假啊 看他描述聲請狀寫 02/20 09:28
KKyosuke: 得很四平八穩 不像編的 02/20 09:29
maniaque: 現在差不多都是這樣的手法啊~ 02/20 11:13
ghghfftjack: 真要動手腳不需要調解程序 倒不如說少許電話費聲請調 02/20 12:33
ghghfftjack: 解對對面來說還不太划算 他們估計是你不會出面 打算 02/20 12:33
ghghfftjack: 到時候轉簡易程序直接了結 02/20 12:33
ghghfftjack: 至於這件事情 首先 先跟電信公司確認到底結清沒有 因 02/20 12:36
ghghfftjack: 為你印象結清了對吧?但印象是不可靠的 有可能自動扣 02/20 12:36
ghghfftjack: 款 結果當時帳戶沒錢沒扣到之類的 確認當時有沒有轉 02/20 12:36
ghghfftjack: 帳扣款或者繳款 有沒有轉帳紀錄 之後再確認要不要結 02/20 12:36
ghghfftjack: 清 還是出庭調節 或是簡易程序庭去抗辯 02/20 12:36
WindT: 時效抗辯就可以了,秒贏 02/20 12:43
KKyosuke: 是很便宜 他只是賭對方不出現然後搞一造判決... 02/20 13:31
KKyosuke: 常跑法院就知道 還真的很多這樣被一造判決的 02/20 13:32
railman: @maniaque m大我有親自去法院確認有該案 02/20 20:26
railman: @KKyosuke k大我不用擬答辯狀,出庭說時效抗辯就可以了嗎? 02/20 20:35
railman: @ghghfftjack g大 小弟都是用現金繳費,正在努力找收據QQ 02/20 20:41
railman: 非常感謝版上先進大大們熱心提供法律意見,謝謝!! 02/20 2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