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Kyosuke: 所以周俊延/周耀庭是甲嗎 02/26 17:31
推 KKyosuke: 如果是的話 能辦要辦啊 還得說明你們現在才知道這件事 02/26 17:34
→ KKyosuke: 時效只有三個月 還可能從上個月存證信函就起算 盡早處 02/26 17:34
→ KKyosuke: 理吧 02/26 17:34
→ maniaque: 辦拋辦一辦,那些勞工退休金就給債權銀行自己去拿吧 02/26 18:20
→ Moseschou: 對的 他是甲方 所以在法律上的角度 如果我放過這件事 02/26 19:26
→ Moseschou: 最終這個債權會落在我身上... 02/26 19:27
→ maniaque: 你又沒有辦繼承任何財產,是要拿啥去限定呢??? 02/26 20:17
→ maniaque: 更不用講你還不如辦拋棄比較快 02/26 20:17
→ maniaque: 會跑到三順位,不外就是未婚或離婚且無子嗣 02/26 20:18
推 ghghfftjack: 1.拋棄繼承應於知悉日起三個月內辦理 02/26 20:45
→ ghghfftjack: 2.債權不是債務 債權是別人欠你這筆債 你有要債的權 02/26 20:45
→ ghghfftjack: 利 02/26 20:45
→ ghghfftjack: 3.如有繼承遺產 遺產範圍內清償即可 02/26 20:46
推 saccharomyce: 限定/拋棄繼承辦一辦 現行全部繼承限定責任有bug 02/26 20:54
→ saccharomyce: 若A有遺產100 債務100 A死後乙丙均分財產1人拿50 02/26 20:56
→ saccharomyce: 但是債務100是連帶債務 債權人可以向乙丙任意一人 02/26 20:56
→ saccharomyce: 請求償還100 另一人可以趁機脫產裝死不理 02/26 20:57
推 ghghfftjack: 乙繼承50萬就只能還50萬 脫產的頂多是拿不到剩下的50 02/26 21:10
→ ghghfftjack: 萬啊 02/26 21:10
→ ghghfftjack: 要舉例應該是債務一百萬 遺產140萬乙丙均分七十萬 結 02/26 21:11
→ ghghfftjack: 果乙被扣掉70萬 但丙脫產沒有平均一起還錢 等於乙虧 02/26 21:11
→ ghghfftjack: 了20萬 02/26 21:11
→ saccharomyce: 清償債務責任範圍是總遺產 而非個人實際取得之遺產 02/26 22:49
推 ghghfftjack: 連帶債務指100萬 但其中一人因繼承所得僅50萬 債權人 02/26 23:19
→ ghghfftjack: 僅能就該繼承所得請求啊 02/26 23:19
推 ghghfftjack: Ok 這部分是我搞錯了 連帶責任分割後也還存在 嗯…會 02/27 00:50
→ ghghfftjack: 變成被迫付帳的要跟另一個沒付帳的要錢 02/27 00:50
推 maniaque: 有啦,甲過世,遺留在勞保局所管的勞退金專戶裡面的$$ 02/27 00:55
→ maniaque: 對乙丙而言,那筆勞退金,確實也是一種債權..... 02/27 00:57
→ maniaque: 所以才會有這份執行命令,禁止第三人(勞保局)不得去清償 02/27 00:58
→ maniaque: 這筆債權(對乙丙二人清償) 02/27 00:58
→ maniaque: 現在銀行就要以被繼承人的債務的債權人身分 02/27 00:59
→ maniaque: 向繼承人發動討債,討債標的則是兩人受繼承所得的債權 02/27 01:00
→ maniaque: in 勞保局 02/27 01:00
推 maniaque: 不過,樓主第六行所陳,已知甲2017去世,那這是否符合知悉 02/27 01:04
→ maniaque: 繼承的3個月??? 容有爭議 02/27 01:04
→ maniaque: 畢竟....若不存在第一順位,而第二順位亦已過往於前 02/27 01:05
→ maniaque: 第三順位繼承者知悉被繼承人過世之時間點,是否就是已知 02/27 01:05
→ maniaque: 繼承之時日點???? 02/27 01:06
推 KKyosuke: 那就是沒說明清楚了,第一順位存不存在的問題 02/27 08:04
推 maniaque: 但其實也還好,畢竟如以不知繼承人有無前順位為抗辯主軸 02/27 10:38
→ maniaque: 那應該也還safe ,反正若有前順位,如前順位辦拋棄時 02/27 10:39
→ maniaque: 也必須就次順位即將發生繼承之事實有完成通知...... 02/27 10:39
→ maniaque: 而且以現在是原則性限定繼承,繼承人既無收受遺產之事實 02/27 10:40
→ maniaque: 外面債權人也僅得就那些尚未被繼承的遺產進行執行動作 02/27 10:41
→ maniaque: 就像樓主這個案子一樣 02/27 10:41
→ maniaque: 現在銀行也比較聰明,直接問勞保局有沒有勞退專戶剩餘$ 02/27 10:42
→ maniaque: 板上應該不只一位有提過這樣的吧 02/27 10:42
→ maniaque: 已經在板上看到...2位? 還是3位貼過類似的公文了??? 02/27 10:43
→ maniaque: 只是.....盲點是....."B"呢?? B是第二順位耶~~~也走了? 02/27 10:44
→ maniaque: 雖然以甲的身分證號去推算,父母(A B)年齡應該都八十幾歲 02/27 10:45
推 KKyosuke: 不辦其實不會有多少損害 就是得花時間處理後續可能發生 02/27 12:46
→ KKyosuke: 的程序問題 很煩人而已 02/27 12:46
→ Moseschou: 按推算 甲的父母 跟本身應該是都死光了 03/04 10:23
→ Moseschou: 現在是突然跳這個法院通知 搞的我媽C 很緊張 怕又會有 03/04 10:25
→ Moseschou: 哪個債務要處理 03/04 10:25
→ KKyosuke: 所以辦拋棄最快啊 03/04 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