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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版前輩好: 朋友訴訟經過11年更四審勝訴,有筆現金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敗訴方於114年1月23日 親自簽收支付,遲致於114年2月20日才發出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是否已罹於20日時效? 且法官並未裁定是否合於20日,僅由書記官用普通信函通知我朋友對方114年2月20日發出 異議狀,從1月23日隔日起算20日之最末日是2月12日,並沒有撞到春節連假,這樣法院 是否有行政疏失? 假使有疏失 書記官這樣直接判定是對方起訴是否有疏失,我朋友能否提出不服之起訴或是抗告, 不知道該用哪種格式申訴,或可否提告書記官瀆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2.211.3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42814294.A.775.html
jetaimeaussi: 抱歉,朋友眼睛錯看日期,標題的問題應該很少發生。 03/24 19:27
KKyosuke: 更四審跟支付命令有啥關係..? 03/24 20:19
CCWck: 勝訴不是應該拿確定判決證明書去強制執行嗎? 03/24 21:50
CCWck: 不懂法就問沒關係,但沒事喊著要告書記官瀆職的,看不出是 03/24 21:52
CCWck: 真的想解決問題還是來發洩情緒的 03/24 21:52
jasonyeh: 完全看不懂在寫什麼 03/24 22:32
jesil: 有夠可怕 03/25 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