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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槽點太多 只想說 麻煩不要增加書記官負擔 真的很無言 人家不會犯這種錯誤的 就算書記官搞錯了 法官 司法事務官也會發現 ※ 引述《jetaimeaussi (戈木人口心耳)》之銘言: : 法律版前輩好: : 朋友訴訟經過11年更四審勝訴,有筆現金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敗訴方於114年1月23日 : 親自簽收支付,遲致於114年2月20日才發出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是否已罹於20日時效? : 且法官並未裁定是否合於20日,僅由書記官用普通信函通知我朋友對方114年2月20日發出 : 異議狀,從1月23日隔日起算20日之最末日是2月12日,並沒有撞到春節連假,這樣法院 : 是否有行政疏失? : 假使有疏失 : 書記官這樣直接判定是對方起訴是否有疏失,我朋友能否提出不服之起訴或是抗告, : 不知道該用哪種格式申訴,或可否提告書記官瀆職? 1.所謂親簽收支付命令根據為? 送達回證親簽 或是警局寄存親收 寄存日期為何? 簽收日期為何? 還是你朋友說他有收就是有收? 另外 對方是住哪裡? 這影響到在途期間天數 比如金門連江起碼+21天 肯定在異議期內 2. 2月20日異議狀 請問是異議狀法院收狀日期為2月20日 還是你朋友收了一個2月20日的公函說他有異議 但根本不知道他異議狀的日期? 3.他提出異議 是你朋友視為起訴 是的 你朋友是原告 除了支付命令五百元 尚要補繳合於裁判費金額的訴訟費用 這個案件如果是合於異議程序 則會進入訴訟程序處理你們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 你朋友不論是什麼不服之起訴(壓根沒這東西 不服起訴法官?) 或是抗告(合於規定 沒裁定就會移送一般民事或簡易庭 要對什麼抗告) 總之先搞清楚 到底日期是什麼時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7.91.9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42822640.A.9E6.html ※ 編輯: ghghfftjack (36.227.91.93 臺灣), 03/24/2025 21:2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