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R2003: 這是個很好的問題,但坦白說現在無解... 03/30 01:51
→ R2003: 一個原因是這技術突破的速度遠快於法律訂定的速度了 03/30 01:53
→ R2003: 另一個則是,就算要立法,法理學基礎要如何論述? 03/30 01:56
→ R2003: 這是這時代新產生的問題,過去應該是沒有相關討論的 03/30 01:57
推 mantour: 王五是個插畫家,他憑空想像畫出來的人物剛好跟李四很像 03/30 05:53
→ mantour: 。請問是否侵害李四的權益?(1. 王五能舉證這輩子沒看 03/30 05:53
→ mantour: 過李四本人或他的肖像。2.王五無法舉證這輩子沒看過李四 03/30 05:53
→ mantour: 本人或他的肖像)。請問是王五要舉證他沒看過李四還是李 03/30 05:53
→ mantour: 四要舉證王五是照著自己畫的? 03/30 05:53
推 mantour: 人類畫家真的能憑空想像畫出虛構的人物?還是其實也是參 03/30 07:49
→ mantour: 考這輩子看過的千百張臉才畫出來的?那跟AI從千百張圖融 03/30 07:49
→ mantour: 合出來新的圖有什麼不同? 03/30 07:49
推 GameTheory9: 1) 首先,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在於原告,而非被告。被告 03/30 09:51
→ GameTheory9: 只有當原告已盡證明其主張為真實之責之後,才有舉出 03/30 09:51
→ GameTheory9: 反證證明原告主張為虛假、自己主張為真實之責。如果 03/30 09:51
→ GameTheory9: 一開始就把舉證責任誤歸為被告所有,則屬於舉證責任 03/30 09:51
→ GameTheory9: 錯誤,判決違背法令。 03/30 09:51
→ GameTheory9: 2) 其次,著作權法有“重複創作”概念,重複創作是指 03/30 09:51
→ GameTheory9: 兩人分開各自創作,從未見過彼此的作品或接觸過想法 03/30 09:51
→ GameTheory9: ,但英雄所見略同,畫出非常類似的圖案或肖像,此時 03/30 09:51
→ GameTheory9: 不構成著作權侵害。此時,“有無接觸可能性”會是判 03/30 09:51
→ GameTheory9: 斷關鍵點,如果兩人分別在A國與B國的密室創作,絕無 03/30 09:51
→ GameTheory9: 看到彼此作品之可能性,則無抄襲可能;但若兩人是同 03/30 09:51
→ GameTheory9: 班同學常常一起上課討論想法,或是甲畫出草稿放在網 03/30 09:51
→ GameTheory9: 路部落格,乙有可能點閱瀏覽到該部落格,則乙有可能 03/30 09:51
→ GameTheory9: 接觸到該草稿,因此有抄襲可能性。 03/30 09:51
→ GameTheory9: 3) “接觸可能性”是著作權攻防大戰,這就是為什麼法 03/30 09:51
→ GameTheory9: 學教授很愛寫部落格文章或臉書貼文,搶先發表在自己 03/30 09:51
→ GameTheory9: 的個人網頁,因為網路世界“被接觸可能性”極大化, 03/30 09:51
→ GameTheory9: 跨越國境與時空,24小時可被瀏覽,一旦上網發布時間 03/30 09:51
→ GameTheory9: 確立,之後有任何其他人提出類似創作,則己方可以輕 03/30 09:51
→ GameTheory9: 易提出證據證明“我在2025年幾月幾號”已經想出這個 03/30 09:51
→ GameTheory9: 概念,可參網路部落格文章,一來可證明“創作時點” 03/30 09:51
→ GameTheory9: ,二來證明對方有“接觸可能性”,有憑有據。 03/30 0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