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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非告訴乃論的案件 若案件仍在派出所 尚未送到分局偵查隊 原告願意撤告 也願意向被告和解 有可能警察也認為情節不重大 在派出所就直接撤案了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0.251.6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43649604.A.01C.html
aryyang: 有三聯單就不能撤了吧04/03 11:12
stevenchiang: 警察沒權力認定案情重不重大04/03 11:16
所以意思是非告訴乃論罪之案件只要一向警察派出所報案 就會無條件一律直送檢察官? 那就奇怪了,這樣送派出所和偵查隊做什麼? 不就沒意義多此一舉了嗎? ※ 編輯: ochitsuite (223.140.251.60 臺灣), 04/03/2025 11:38:32
R2003: 人力分擔,派出所/偵查隊這邊先做筆錄 04/03 13:11
R2003: 不然大家都擠去地檢署...除了台北/高雄有各有2署,其他不就 04/03 13:15
R2003: 人滿為患 04/03 13:15
maniaque: 非告訴進司法程序就沒地翻啦, 除非不起訴 04/03 19:43
maniaque: 要看檢察官之後不起訴的,去看一下強制性交案件一堆 04/03 19:44
ultratimes: 警察沒權力認定+1 04/03 20:03
ultratimes: 包含事實的認定也是由檢察官認定 04/03 20:03
ultratimes: 例如我在停車場 因為他的車和我車型一樣,我不小心開 04/03 20:04
ultratimes: 到他的車,雖然鑰匙打不開,但對方覺得你是在偷車 04/03 20:04
ultratimes: 然後報警來,事後你到警察局說那是因為你們車型車色 04/03 20:04
ultratimes: 都一樣,然後對方也願意接受你的說詞,和你和解 04/03 20:05
ultratimes: 但警察還是得以竊盜未遂送辦,就是這麼回事 04/03 20:05
ultratimes: 因為警察無權認定你是不是在偷,那是檢察官"說得算" 04/03 20:06
ultratimes: 也不是車主說和解就沒事 04/03 20:06
wim1990: 警察沒這麼大權力,說白了警察就是打字工,偵查隊就是發 04/04 19:01
wim1990: 文工,其他都院檢的事。 04/04 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