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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國家的GPS 使用時效(不需要票),是根據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63f條,長期偵查的24小時2天的時限(從該條文中抄回來的)。然而,Kommentar中並未明確說明這段時間是如何量化的。請問有沒有大神能夠解釋,德國在這方面是如何具體量化這段時間的?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36.27.17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44030588.A.AB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