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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的,我親戚要租一個房子覺得喜歡,已與包租代管公司簽約(4/11) 包租代管公司提供三天審閱期,但契約已成立,生效日(即交付房屋可入住日)是4/15 也就是壓未來日期,現在先簽約的做法 (4/11雙方簽名,設定4/15為入住日) 我親戚已經給付兩個月押金、第一個月租金 但今天(4/12)他就覺得不好,不要租了,那既然還在審閱期內,可以任意解約拿回全部錢嗎 現在這個契約已成立但還在審閱期的狀況,兩造法律地位很模糊的感覺 感謝各位法律界大大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253.2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44471408.A.C3E.html ※ 編輯: zoulephant (223.137.253.26 臺灣), 04/12/2025 23:27:10
KKyosuke: 一點都不模糊啊 審閱期就是可以無條件解約的期限 04/12 23:45
KKyosuke: 這公司很正派啊 爛一點的公司就想辦法要消費者拋棄審閱 04/12 23:46
zoulephant: 可是審閱期不是在雙方還沒簽下去的時候用的嗎 04/12 23:46
KKyosuke: 期或是偽造日期(例如在合約上打已經在4/3給消費者看過合 04/12 23:47
KKyosuke: 約之類的) 04/12 23:47
KKyosuke: 事實上應該要在簽約前給他看合約內容啊 04/12 23:48
KKyosuke: 但很明顯公司沒給 還願意承認這件事已經算很公正了 04/12 23:48
maniaque: 上法院就知道反悔的代價啦~~~~~ 04/13 00:18
maniaque: 簡單講,承租方主動放棄審閱,而非出租方逼承租方放棄 04/13 00:19
maniaque: 那法院會傾向對出租方的有利見解 04/13 00:20
maniaque: 而非一昧讓承租方一會跳進來,一會跳出去,一會跳進來 04/13 00:20
maniaque: 至於就算最後可以解,要賠多少違約金就看最終判決啦 04/13 00:22
maniaque: (假若出租方據以求償的話) 04/13 00:22
maniaque: 像這個案子,都直接先清費用了(兩個月押金+1個月租金) 04/13 00:24
maniaque: 那你跟法官講你沒審閱? 窩哩勒~~~~~ 04/13 00:24
maniaque: 直接拿錢砸對造,就不知道是誰逼誰,對吧?? 04/13 00:25
maniaque: 誠信原則總該知道吧,信賴保護原則總該知道吧 04/13 00:26
iscu: 審閱期可以放棄 04/13 01:00
KKyosuke: 嗯? 他沒放棄啊 我只是舉例可以放棄 04/13 07:27
KKyosuke: 付訂金沒審閱最終被判契約無效的case太多了 04/13 07:29
KKyosuke: 訪問販賣啦 展場販賣啦 網購都有七天猶豫期了... 04/13 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