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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台中, 近期管委會要開會決議把店面私人產權的騎樓提出來(管委會已知產權為私有), 供大家停機車或規劃怎麼停,我還寫信問主管機關如下 主旨:據臺端反映「XXX 管委會開會決議將店面私人產權騎樓於區權會上討論停機車方式及 。 說明: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4條第1項:「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 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故仍應依法律限制辦 理,又依交通局106年公告,民眾得於寬度三公尺以上騎樓、緣石人行道...停放機車,自 行車,先予叙明。 三、另依條例第了條第7款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 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及依條例第36條第3款規定「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 維護事項」係屬管理委員會職務,故在不違反上開公告及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前提下,得以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其使用方式,併予叙明。 所以管委會可以決定私人產權給人停車?而主管機關的回文更讓人生氣!! 還有找警察來也都說可以停機車,完全不管是不是私有權的騎樓!! 難道只能對主管機關還有管委會提民事訴訟了嗎? 以下是我做的功課, 請問各位前輩的看法, 謝謝 《大法官92年8月8日釋字第564 號解釋》 釋字第564號解釋:「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 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 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此項限制究至何種程度始逾 人民財產權所應忍受之範圍,應就行為之目的與限制手段及其所造成之結果予以衡量, 如手段對於目的而言尚屬適當,且限制對土地之利用至為輕微, 則屬人民享受財產權同時所應負擔之社會義務, 國家以法律所為之合理限制即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本旨不相牴觸。 騎樓通道建造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者,所有權人雖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 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能,但其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即本此而將騎樓納入道路管制措施之適用範圍。…」 大法官也只說,騎樓通道建造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者, 所有人雖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能, 但其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沒有說騎樓通道建造可供公眾停機車阿。 騎樓可以算是供公眾通行之處..旦不是供公眾停車之處 明確定義了騎樓所有權人的權力 在不妨礙行人通行的原則下 此騎樓的所有權為私有,所有權人可自由使用亦有權禁止他人停放也就是說, 騎樓使用權必須受到法律的使用限制(不得妨礙公眾通行指行人), 具有一種所有權私有,使用權公用的性質, 結論 「只要不妨礙公共通行利益,當然可以禁止外人於其私有騎樓停放機車。」 騎樓地屬私人所有,雖然道交條例授權縣市政府公告騎樓可停機車, 但是騎樓地所有人依道交條例應該只有不得占用騎樓、須淨空供他人通行的義務, 沒有提供騎樓地供人停機車的義務。換言之,供人通行與供人停車, 對於所有權的限制(侵害)程度有別,騎樓地所有人沒有供人停車的義務。 道交條例要求騎樓地主須供人通行是合憲,若進而要求騎樓地主須供人停車, 可能是違憲[15]。若認為私有騎樓地並無義務供公眾停車, 則市府公告騎樓可以停機車,其意義只是騎樓地停機車並不違反道交條例而已, 不能以此對抗騎樓地主之所有權。 https://i.imgur.com/AflY0EV.jpe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30.243.23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44801879.A.700.html maniaque: 所以,你是一樓住戶,對吧..... 是的沒錯
maniaque: 要看雙方對於通行界定的範圍在哪邊嘍~~~04/16 19:18
maniaque: 吵不贏就上法院唄,找個律師跟管委會開槓04/16 19:18
maniaque: 畢竟每一家大樓的空間設計跟持分權狀面積是否保含騎樓04/16 19:19
maniaque: 都不一致,y04/16 19:20
maniaque: 主管機關回文給你啥,你除了生氣啥都沒寫,可以貼一下公文04/16 19:21有附上公
文,其實我有把公文打出來啊
maniaque: 假如你貼的這些是交通局的回文,看不懂就這樣簡單講04/16 19:22這不是交
通局的回文,是公寓大廈管理科
maniaque: "產權爭議請自己滾去法院告,交通局不介入"04/16 19:22
maniaque: 我只管騎樓,但騎樓產權歸誰使用,不干我交通局的事情04/16 19:23
maniaque: 三就是甩給管委會跟產權人自己去處理04/16 19:26
maniaque: 主訴點在於,管委會對於周邊通行空間,是否有管理之權責?04/16 19:27
maniaque: 若發生競合時,是以保障私利益為先,抑或是公共利益為先?04/16 19:28
maniaque: 記得類似的案件應該在之前就有判決過了吧04/16 19:30
maniaque: 而通行權本身的內涵,又不一定僅止於 通行04/16 19:35 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在第3條第3項定義了行人路權「人行道」的 內涵。騎樓人行道本是供公眾 通行,行人專屬的路權,不是公共停車處
maniaque: 騎樓以私產權負擔公共通行義務,這就是騎樓的雙面性04/16 19:35
maniaque: 若你認為區權決議不得對抗所有權,就真的去上法院吧04/16 19:36
maniaque: 兩邊都找律師,這樣一個審級就創造兩個律師各1案的GDP04/16 19:38
※ 編輯: IANYCCHOU (110.28.144.103 臺灣), 04/16/2025 19:57:28
maniaque: 我說完了啊,就去法院告一告,不然就去查判決書 04/16 20:40
maniaque: 類似的案例基本上都有,看過的一些沒在記,要學就自己查 04/16 20:40
maniaque: 不然就直接跟管委會在法院上碰面 04/16 20:41
IANYCCHOU: 感謝前輩的幫忙 04/16 21:11
saccharomyce: 你確定騎樓不是共有部分? 04/16 21:30
ghghfftjack: 這就直接提告阿 1.私人產權遭侵害 2.備位告通行權 04/16 22:14
ghghfftjack: 遭侵害 04/16 22:14
IANYCCHOU: 建物權狀上面有騎樓層次及面積,權利一分之一,屬於主 04/16 23:16
IANYCCHOU: 建物的一部分喔 04/16 23:16
IANYCCHOU: 我剛有去查判決書還真的有案例欸,民事判決111重訴第 04/16 23:17
IANYCCHOU: 16號 04/16 23:17
IANYCCHOU: 剛好也是在台中的案例哈哈 04/16 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