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剴剴案保母認罪 蔣萬安祭重罰:劉姓姊妹各罰60萬元 既然本案已進入司法審理,尚未結案,則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 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蔣萬安的行政裁罰有合乎法規嗎? 還是有什麼法規是允許蔣萬安在刑事訴訟在進行的階段做出這樣的行政裁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5.48.10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46012073.A.CE5.html
KKyosuke: 不是同一個行為 04/30 19:30
KKyosuke: 兒少法規定有虐待行為就可以裁罰,刑法處理的是最後的致 04/30 19:33
KKyosuke: 死結果,但在那之前就長期有凌虐行為,可以裁罰那個部分 04/30 19:33
bmwplayer: 謝謝大神賜教 04/30 20:23
maniaque: 剴剴案又沒有前行為被後行為吸收,當然是做了啥,處分啥. 04/30 20:24
maniaque: 行政的歸行政,刑法的歸刑法 04/30 20:26
maniaque: 從一重論處 04/30 20:27
maniaque: 最終結果是啥就是判啥 04/30 20:27
maniaque: n個傷害罪被致死罪吸收 04/30 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