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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各位前輩 某A因合夥糾紛問題(財報收據不齊全) 被合夥人B跟C要求 要賠款多少錢簽本票 簽下A獨資店的頂讓讓渡書作抵押 否則就對A提告詐欺要凍結所有財產及帳戶 那A因還有員工在上班怕影響原本生意營業 就簽了本票及讓渡書 那讓渡書是到5/1生效 但是還沒有變更負責人 那在5/1當天B及C帶著人及鎖匠 去開營業場所的門然後去錄影準備變賣設備 還私自開已上鎖的A私人房間(非營業場所) 請問A主張負責人還未變更,所以營業場所還算是A的,非經同意不得進入 B跟C主張私下簽的讓渡書雖未公證,但有簽名及有效力,就算未變更負責人,但店已經是他 請問哪位主張比較正確呢?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3.240.6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46124044.A.036.html ※ 編輯: qzsboss (111.83.240.61 臺灣), 05/02/2025 02:28:46
ca5hf1ow: 賠錢、簽本票、讓渡、抵押...所以是無償讓與身家? 05/02 04:53
KKyosuke: 所謂的登記負責人只是對政府及大眾的公示資訊 05/02 09:52
WindT: 負責人,跟合夥資產不同,讓渡資產已經條件成就 05/03 2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