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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職日 2019/3/4 2.最後在職日 2025/6/15 3.年資 6年 4.特休制度 歷年制 (到職日起即有特休15天) 5.今年特休天數 2025年有特休20天,已使用7天 6.各自主張 (勞方主張) 年資已滿5年,適用勞基法規範有15天特休,剩餘未休完特休(8天),應予以工資或讓我休完 (資方HR主張) (1)公司採歷年制,2025給的假是預先給的,所以今年可使用特休天數應依在職天數計算(9天) (2)從到職日起,公司就提供優於勞基法的特休天數,且又採歷年制,應依比例計算 7.問題 (1)勞基法僅有提到: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仍應依勞工「到職日」及工作年資, 計算應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 -->這可否解讀為「離職(該年度)之特休計算採"周年制"」? (2)2019~2024已休迄之特休假,公司可否溯及既往回扣到今年的休假? (3)如公司仍主張特休是(預先給予),我可否請HR逐條列出說明每年特休的組成天數 如: 2019 / 15天 = 勞基年資滿半年#3 + 公司優於勞基法#12 (以此類推) 謝謝閱讀並懇請惠賜意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1.155.25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46748048.A.168.html ※ 編輯: jasica (61.231.155.251 臺灣), 05/09/2025 07:54:11
windtemple: 直接逐年列出算總和不就知道有沒有少給 05/09 09:30
jasica: 謝謝樓上,可是我以為是看當年度的假,可以溯及既往過去的 05/09 09:35
jasica: 假嗎? 05/09 09:35
maniaque: 契約優於勞基法,依契約,契約劣於勞基法,以勞基法計 05/09 10:35
maniaque: 但勞基法現以周年計算 05/09 10:40
maniaque: 至於基於雙方見解不同,採受雇期間的總計天數去計算 05/09 10:41
maniaque: 那.......勞工局是你的好夥伴 05/09 1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