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Kyosuke: 你的假設裡面訴訟是敗訴,那你哪來的不利部分判決能被撤 05/19 08:28
→ KKyosuke: 銷? 05/19 08:28
推 KKyosuke: 而且最重要的 甲只能代位起訴 訴訟中的訴訟行為不能代 05/19 08:52
→ KKyosuke: 位行使 丙本身就是當事人 不需要參加訴訟 05/19 08:52
→ KKyosuke: 反而是甲1才必須用輔助人的身分參加訴訟 05/19 08:52
1. 情境有提到法院未通知丙
丙無法參與前訴訟該當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而未參加前訴致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依照通說前訴的訴訟標的是丙對乙的債權
且丙被甲1法定訴訟擔當而依401Ⅱ受既判力所及
怎會沒有不利部份?
2. 訴訟權及訴訟中行為是可以代位行使的標的
請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重上字第 838 號民事判決
「違章建築之房屋,原非債務人所有,而被執行法院誤予查封者,買受人因不能
登記,自得代位原所有人提起異議之訴,若該房屋為債務人所有,買受人雖買
受在先,亦無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721號、48年台上字
第209號判例參照)。」
3. 丙是被甲1法定訴訟擔當的實質當事人
實質當事人並非狹義當事人
從401Ⅱ的「該他人」與401Ⅰ的「當事人」有所區隔即可證明得知
前訴的當事人只有甲1和乙
若丙受67-1通知後
可以選擇要255追加成為當事人、62獨立參加訴訟或54提起第三人干預訴訟
但只有成為當事人後才可以自行提起上訴或再審
前訴就是甲1提起的
他怎麼會是輔助人?
推 KKyosuke: 代位"提起"訴訟可以 但在訴訟中的攻擊防禦要"本人"執行 05/19 10:30
→ KKyosuke: 舉個例子 可以代位起訴 但不能代位上訴.. 05/19 10:31
→ endlesschaos: 所以我問的是甲2得否代位丙「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05/19 10:39
→ endlesschaos: 啊 05/19 10:39
→ KKyosuke: 首先 甲1代位丙提起訴訟 法院是否需要"合法通知"丙"參 05/19 10:41
→ KKyosuke: 與"訴訟就是一個大問題了 05/19 10:41
→ KKyosuke: 丙從頭到尾都不是"第三人"啊 05/19 10:42
→ KKyosuke: 那怎麼去用507-1呢 05/19 10:42
→ endlesschaos: 另外可以附一下訴訟行為不得代位的文獻嗎?因為242 05/19 10:43
→ endlesschaos: 就是因為被代位人怠於行使權利才由代位人代位 如果 05/19 10:43
→ endlesschaos: 只允許起訴 被代位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認或擺爛 這 05/19 10:43
→ endlesschaos: 樣的代位訴訟有意義嗎? 05/19 10:43
→ endlesschaos: 不是形式當事人的人原則上就是第三人 這沒有爭議喔 05/19 10:44
→ endlesschaos: 不然你的第三人定義是什麼?如果可以的話附上能支持 05/19 10:45
→ endlesschaos: 你說法的資料我會更感謝 05/19 10:45
推 leptoneta: 92台上1886、101台抗745 05/19 10:58
→ endlesschaos: 看到了感謝 但這兩個判例跟裁定都沒有限制本件中的 05/19 11:05
→ endlesschaos: 第三人異議之訴吧 05/19 11:05
→ leptoneta: 我覺得甲2直接用獨立參加人身分提起上訴就好 05/19 14:28
→ leptoneta: 迴避代位的法理問題 05/19 14:29
其實這應該算是課業法理問題
實務上殊難想像法院會記得通知X2而漏未通知丙XD
應該說沒通知丙到底要怎麼審下去?
※ 編輯: endlesschaos (118.165.12.28 臺灣), 05/19/2025 22:2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