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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有要求價金減少,賣方原於增補合約說會協助處理,拿到履保金錢後神隱未出面處理,目前第一次庭表示願意賠15萬,今日兩次庭表示願意賠我6萬,但這次被告賣方仲介也有在庭上提說想買回房子,法官表示如願意和解是最好,又說再多給2個月讓雙方協調看看,唯走出法庭後仲介硬是逼迫我要原價讓他們買回去,因一年多過去,該地段房屋房價有上漲,唯今我仍未同意,仲介開始用檢舉我現居住地址違建威脅我,想擾亂我,讓我願意賤價回售該屋,那我現在能要求法官加速審判程序,不要再等到11月底了嗎?另當初協調漏水修繕時,該仲介說為賣方親戚,有對我 辱罵三字經五字經及做勢要毆打我,這部份也有提出刑事告訴,昨天有開刑事庭,但他們沒有出庭,那這部份檢舉我家違建的事,我今天有打去給地檢署書記官,書記官是說我可以遞陳報狀讓檢察官知道仲介現在有用檢舉我另外的居住所違建情形,逼迫我將房子原價回售,我該寫這個嗎?寫了會有用嗎? ----- Sent from JPTT on my Xiaomi 23049PCD8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234.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59318928.A.89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