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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A自幼因相對人B長期不務正業敗家,直至成年未盡照顧義務,聲請人A提請免除扶 養義務,以下是家事調解筆錄內容: 相對人B同意不向聲請人A請求給付扶養費。 聲請人A同意提供名下門牌號碼XX之房屋予相對人B繼續居日。 相對人B同意以每個月扣款日期前繳交上開房屋貸款。 背景說明: 相對人B某日因病住院後長期臥床無工作能力未繼續繳聲請人A房貸 聲請人A因相對人B未繳房貸,導致無法繼續持有房屋必須出售 聲請人A可以依據家事調解筆錄向相對人B請求房貸本金+利息賠償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8.142.7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64048880.A.F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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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jwang0121 (49.218.142.74 臺灣), 11/25/2025 14:23:50
bagaroach: 我認為只是名義上是家事調解,看起來比較像像是借名登 11/25 14:56
bagaroach: 記或是租賃關係,除非你有證據證明在買房子前就已經約 11/25 14:56
bagaroach: 定好包含頭期款等等支付細節以及權利歸屬,不然看起來B 11/25 14:56
bagaroach: 像租客,租客付不出租金,你會叫租客賠頭期款?那如果 11/25 14:56
bagaroach: 房價增值你會分B? 11/25 1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