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idog: 實務上只罵一次的很容易不起訴或是無罪阿,像是覺得只是語 12/05 11:15
→ hidog: 助詞之類的 12/05 11:15
→ hidog: 反覆性不是必要條件,但連續多次罵同一個人比較容易定罪也 12/05 11:16
→ hidog: 是事實 12/05 11:16
→ finhisky: 謝謝分享,反覆性非必要條件 還有少數人不知道誤以為是 12/05 12:01
→ KKyosuke: 要件是逾越必要程度 反覆性是評價是否逾越必要程度的標 12/05 16:18
→ KKyosuke: 準之一 12/05 16:18
→ KKyosuke: 應該是逾越合理忍受範圍 逾越必要程度寫太多太順手了 12/05 16:20
推 endlesschaos: 不是構成要件 是在考量法益是否受到侵害的表意人主 12/06 00:00
→ endlesschaos: 觀故意 出處是113憲判3第57段 12/06 00:01
→ endlesschaos: 「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 12/06 00:01
→ endlesschaos: 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 12/06 00:02
→ endlesschaos: 名譽或名譽人格。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 12/06 00:02
→ endlesschaos: 屬過苛。」 12/06 00:02
推 kymco9999: 實務上確實言語間的辱罵有這個要件 12/10 16:58
→ kymco9999: 但很吃檢察官 12/10 16:58
→ kymco9999: 還有法官,有些起訴後法官用此理由判無罪的 12/10 16:59
推 kymco9999: 例如夾自助餐起衝突,被告辱罵告訴人幹你娘,起訴後法 12/10 17:12
→ kymco9999: 官認為只是一時情緒的辱罵而不構成公然侮辱罪判無罪 12/10 17:12
推 maniaque: 丟一句幹X娘,轉頭走人,基本上歸在情緒用詞而非公然侮辱 12/10 17:58
→ maniaque: 警察抓犯人,犯人臭罵逮捕的警察,這部分都已經算是免責, 12/10 17:59
→ maniaque: 公然侮辱不構成,妨礙公務也不構成..........哈哈 12/10 17:59
→ maniaque: 現在已經不是以前那種叫警察大人的年代了 12/10 18:00
→ eno4022: 對,不需要反覆,你就可以告,但檢察官法官潛規則就是要 12/12 17:49
→ eno4022: 反覆,沒有就是不起訴或輕判。 12/12 17:49
→ eno4022: 律師不會告訴你這些,不然你聽完不告了他怎麼賺你的錢 12/12 1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