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tevenchiang: 如果對方也會上這個版你就又要吃到一個妨礙名譽了01/10 23:51
→ stevenchiang: 然後誣告機會沒機會01/10 23:52
→ stevenchiang: *幾乎01/10 23:53
→ stevenchiang: 我國誣告要件很嚴苛01/10 23:53
→ stevenchiang: 另外恐嚇機會也不是很高,但也要看訴訟上的答辯狀01/10 23:55
→ stevenchiang: 況和檢察官的想法01/10 23:55
→ stevenchiang: 肇逃方面成案的應該是行政方面,刑法的肇逃需要對01/10 23:56
→ stevenchiang: 方有受傷,拍車窗應該很難讓人受傷01/10 23:56
感謝您
※ 編輯: marquelin (61.61.5.118 臺灣), 01/10/2026 23:57:23
推 stevenchiang: 只能說現代人對維權比較積極,能別碰別人就不要碰 01/11 00:00
→ marquelin: 拍窗是因為旁邊就是大車有點危險單車也沒法用喇叭提醒01/11 00:07
→ marquelin: 當下對方也沒有下車產生對話或衝突 我就離開了… 01/11 00:07
→ maniaque: 當 POV 換成汽車,就變成有單車騎士撞上汽車產生聲響01/11 08:22
→ maniaque: 汽車駕駛看到腳踏車騎士示意到前面討論,卻看到腳踏車逕01/11 08:23
→ maniaque: 自離開01/11 08:23
→ marquelin: 有想過拍車輛的聲響造成誤會是碰撞的可能 但車主同時 01/11 08:36
→ marquelin: 認定我撞上他後肇逃 又說該聲響是在恐嚇?除此之外雙01/11 08:36
→ marquelin: 方就沒有互動了01/11 08:36
→ maniaque: 看你當時的手勢吧,反正就請乖乖先去做筆錄,01/11 08:47
→ maniaque: 歐,做完了,那就看筆錄寫啥,複訊問啥了....01/11 08:48
→ maniaque: 不過警察也很厲害,無牌腳踏車騎士還找得到人01/11 08:48
→ marquelin: 沒比手勢 就拍一下後車窗 能通行後就離開 是覺得也沒 01/11 09:02
→ marquelin: 有發生衝突 就提示的聲響 怎麼也能說是恐嚇 01/11 09:02
推 saccharomyce: 你也告他恐嚇+肇逃 然後去驗傷告他過失傷害 01/11 12:10
→ saccharomyce: 你可以抗辯對方擦撞到你 你拍車提醒對方卻置之不理 01/11 12:11
→ tomsawyer: 誣告普通人幾乎沒機會 01/11 21:34
→ eno4022: 哪有誣告,你就確實有拍打不是嗎?人家心生畏懼錯了嗎 01/12 07:11
→ eno4022: 你還該祈禱檢察官不要採信他,既然你真的有拍打的話 01/12 07:11
→ maniaque: 要是車內的駕駛說,"看到一個人比出手槍手勢,我好害怕"01/12 07:52
→ maniaque: "怕他槍掏出來開離,所以我快速開離"01/12 07:52
→ maniaque: "怕他槍掏出來開槍"01/12 07:53
→ maniaque: 你說這樣的筆錄,對你而言,有沒有殺傷力?? 01/12 07:53
→ maniaque: "他撞了我,還說要開槍打我,我當時怕死了"01/12 07:56
→ maniaque: 這樣的假設,跟對方提告恐嚇+肇逃,有沒有吻合?? 01/12 07:57
→ maniaque: 當一台車,你明知對方要倒進停車格,你卻出手阻止01/12 08:02
→ maniaque: "你為何要示意對方不要停入停車格"???01/12 08:03
→ maniaque: 逼他往前開? 不就是你逼他放棄停車行為????01/12 08:03
→ maniaque: 別忘了,"某位張X砍殺機車騎士時,也沒有開口說話歐" 01/12 08:04
→ maniaque: 公車停完紅燈,就會繼續往前開,你卻用行動逼迫對方禁停01/12 08:07
→ maniaque: 而無視現在是在紅燈,綠燈後你就可以續行,對方繼續停車01/12 08:07
→ maniaque: 禁止人家停入停車格,少說也可以再加告強制罪,對吧01/12 08:08
→ maniaque: 若真無心,建議你可以去求後車行車紀錄影像來澄清01/12 08:12
→ maniaque: 但我個人對於你所謂"示意往前開"無法苟同01/12 08:13
→ maniaque: 停車位,好找嗎?? 憑啥因為等紅燈,就叫人家滾?? 01/12 08:13
推 Sasamumu: 不可能有事啦.... 01/13 14:07
→ saltlake: 原告聲稱被告比出手槍手勢而害怕? 至少得先舉證吧? 01/13 16:58
→ maniaque: 舉證? 那露鳥俠的被害者,要怎麼舉證? 對吧01/13 17:02
→ maniaque: 反正就等樓主偵查庭開完後,要不要來進一步在版上回報01/13 17:03
→ marquelin: 說明一下 示意他往前開是「開進」停車格 不是什麼逼他01/13 18:24
→ marquelin: 開走 他也確實往前開入車位了 空間才足夠我騎走 另外 01/13 18:24
→ marquelin: 我是要上人行道所以需要繞過該車輛 當下旁邊公車已經 01/13 18:24
→ marquelin: 貼在我龍頭邊緣了 公車往前開我就被撞了 01/13 18:24
※ 編輯: marquelin (61.61.5.118 臺灣), 01/13/2026 18:26:07
→ iambackhaha: 誣告不成立 01/20 1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