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整修為由於114年8月告知需轉派任至B分館工作,其薪資年資福利不變(
我有要求簽訂同意書,公司也同意)。
(二館名字相近但統編、股東不同,負責人皆為掛名無管理金流部分)
114年11月底公司歇業並以勞基法第11條第二款資遣,屬非自願離職,有開立非自
願離職單,
資遣費部分向公司請求未果,於115年1月開勞資爭議調解會,但調解結果不成立,原由是
公司部分股東人間蒸發,無法進入清算也無法支付資遣費,後續公司也要向股東們(有10
餘來位)訴訟求償代墊資金及員工們資遣費,公司有提出詢問員工們是否要一起訴訟(但
要支付部分律師費用),在多方考慮下我是先拒絕。
第一次調解時有申請陪調律師,律師建議方向是對於B分館申請調解,因分館承接
我年資福利部分,所以向B分館調解,就算調解不成,有兩份調解紀錄,再進行訴訟的部
分。
但現在仍舊困惑,若最終進行提告,那對造是本館+分館+本館股東們(10餘位)
嗎?
還是有其他更好的方式能夠真正拿到資遣費,而不是最終得到債權憑證….
再詢問一問題,向勞動局申訴未拿到資遣費要求政府罰鍰的部分會有利於我拿到
資遣費嗎?還是這方式更佳會使公司拿不出錢支付資遣費?
希望能有好心人可以指點迷津,只是一個小小護理師工作多年,只想拿到該屬於自己的東
西好好過年(T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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