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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朋友(以下簡稱A)發文,想請教版上各位的專業意見,感謝 A近期有房屋租賃的爭議(A是出租方、B是承租方,租約有公證)。 對方B欲提前解除租約,A也同意對方請求,於是雙方約定點交日, 但點交日當天發現屋況甚差(裝潢也有被破壞), 於是A要求B應將房屋回復原狀後,才同意提前解除租約。 一開始B口頭答應會回復原狀, 但B後續卻以經費不足、表示無力再負擔裝修費用。 如今A於昨日(2/12)收到B的律師函,要求10日內完成點交程序。 目前想請教的問題如下: 1.以2/12起算10日,期限日是2/22(日)應該可順延至2/23(一), 但期間是春節連假,導致找律師處理及回覆的時間相對有限, 故想請教針對律師函的回覆,一定要在10日內? 超過10日才回覆是否對A會不利的影響? 2.在A無法接受房屋現況的前提下,點交程序仍要進行? 如果A要求房屋一定要回復原狀才同意點交, 是否有違反相關的法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5.201.15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70936463.A.696.html
maniaque: 租約不是有寫清楚且公證了?? 02/13 0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