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ambackhaha: 有些主張是現實人格受影響03/08 21:33
→ LoKingSer: 告訴人一定會這樣主張,問題是檢察官會怎麼判定@@?03/08 22:08
推 endlesschaos: 被害客體的判斷標準相同 都是只要能間接特定就成立03/08 23:16
「被害客體的判斷標準相同」
所以意思是E男造謠的部份
ABCD5566(王小明)提告誹謗罪
結果一樣會是↓↓↓
「檢方認為網路論壇的ID及暱稱,無法與現實中的特定個人身份連結,因此不予起訴。」
然後ABCD5566(王小明)就只能任由E男到處造謠
是這樣嗎@@?
→ maniaque: 若是兩個假帳號或兩個新申請菜雞帳號互幹,那應該不起訴03/09 10:59
所以不是假帳號或新申請菜雞帳號就會起訴@@?
推 kutkin: 網路遊戲的id 如果是網路專用03/09 14:28
→ kutkin: 如果是什麼「來韓老師這邊」這種03/09 14:30
→ kutkin: 你要舉證能夠連結到現實人格03/09 14:30
推 kutkin: 例如說 他說某某id現實是什麼人,然後攻擊這個id03/09 14:37
→ kutkin: 這樣才有辦法說這個人現實人格受侵害03/09 14:38
→ kutkin: 因為看到這個敘述的人 會對現實的人有負面評價03/09 14:38
所以如果有人在PTT到處說:LoKingSer(魯王蛇)是殺人犯、強姦犯
我也只能任由他到處造謠我是殺人犯、強姦犯,是這樣嗎@@?
推 kutkin: yayakaka 不是整天推某句 罵一個張xx03/09 14:40
他那個是公然侮辱ㄚ,我現在是問誹謗
不實的指控,是否會因為被造謠的對象不是真實姓名就可以免責
→ kutkin: 如果現實並沒有這個人呢 跟他同名同姓的也無法告03/09 14:41
→ kutkin: 網路的事就留在網路吧03/09 14:41
→ kutkin: 當然也有很少數的檢查官在以前會認定這樣成立03/09 14:43
推 kutkin: 檢察官03/09 14:44
※ 編輯: LoKingSer (118.232.100.41 臺灣), 03/09/2026 14:55:11
推 kutkin: 都一樣呀 只是差別在03/09 15:02
→ kutkin: 公然侮辱是抽象指涉03/09 15:02
→ kutkin: 誹謗是具體的事實抹黑03/09 15:02
→ kutkin: 你要先證明你的人格權受侵犯03/09 15:03
→ kutkin: ptt 是因為實名制 一人一ID 狀況比較不一樣03/09 15:04
→ kutkin: 但如果是遊戲那個就常常有跟沒有之間03/09 15:05
→ kutkin: 你比較能主張的應該是跟騷法 03/09 15:05
→ kutkin: 重複性的騷擾 03/09 15:05
推 kutkin: 你的問題可以先自己搜一下判決.. 03/09 15:08
→ kutkin: 就像maniaque舉例的 03/09 15:09
→ kutkin: 如果只是一個ID 沒有現實的連結 03/09 15:09
→ kutkin: 很難主張有人格 03/09 15:10
→ kutkin: 但如果你是名人 ID 跟現實有連結03/09 15:10
→ kutkin: 可能會成立 因為ID 可以連結到人03/09 15:11
→ kutkin: 但也只是可能....像麥克風就貼過他告不成的例子 03/09 15:11
你說的「麥克風」是指FB有10萬追蹤者的那個「麥克風」嗎@@?
(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
→ kutkin: 因為沒有現實連結,你訴求的其實只是所謂的名譽情感03/09 15:12
→ kutkin: 看到你被罵的第三人根本不認識你 03/09 15:12
→ kutkin: 單純是你情感上的不悅03/09 15:13
被造謠不實指控(誹謗)算是名譽情感嗎?
這跟被人身攻擊(公然侮辱)不一樣吧?
推 kutkin: 你要先證明 現實人格 03/09 15:34
→ kutkin: 不然你還是看不懂的 03/09 15:35
→ kutkin: 沒辦法證明現實人格 03/09 15:35
→ kutkin: 兩者都很難成立 03/09 15:36
所以結論就是被造謠的對象不是真實姓名
造謠者在法律上就沒事
因為沒辦法證明被造謠者的現實人格
→ kutkin: 你現在講的都是能夠連結到現實的前提 03/09 15:37
→ kutkin: 講個簡單一點的例子 03/09 15:37
→ kutkin: 你的作品未署名 有人罵這個作品的作者 03/09 15:38
→ kutkin: 跟你的作品有署名 有人罵作者是不一樣的 03/09 15:38
→ kutkin: 前者怎麼罵 只有你自己知道那是罵你 03/09 15:39
→ kutkin: 其他人根本不知道 03/09 15:39
→ kutkin: 但即使是後者 如果他沒你罵你這個人 03/09 15:40
→ kutkin: 單純說作品是xx 還是可受公評 03/09 15:40
→ kutkin: 現在法院案很多 真的界線不一樣03/09 15:41
感謝回答,我再研究一下法院判例
推 kutkin: 「他說某某id現實是什麼人,然後攻擊這個id」03/09 16:05
→ kutkin: 我前面不是舉了例子03/09 16:06
我知道ㄚ,所以照你的說法
造謠者如果沒有先說被造謠者真實姓名是誰
不管怎麼造謠在法律上都沒事
推 kutkin: 沒有一定要真實姓名03/09 16:21
→ kutkin: 能夠辨識出就夠03/09 16:21
不講真實姓名要怎麼辨識出是誰@@?
→ maniaque: 說真的,只要網路上那個人有足夠價值,就夠提告了03/09 17:30
→ maniaque: 更早更早之前,像補習班化名上課的名師訴訟案,也是不少03/09 17:31
→ maniaque: 你要糾結非得跟真實姓名連結,才算是的話,那就隨意吧03/09 17:32
→ maniaque: 你要是看不懂檢察官不起訴書寫的意思,建議多反覆研讀吧03/09 17:33
推 endlesschaos: 比方說4X貓不是真名 但你講4X貓大家都知道你在說誰 03/09 17:33
哦哦!這樣確實知道是在說誰
但是像我內文和推文舉的例子
只是一般民眾不是什麼公眾人物的話
被造謠者就只能任由對方到處去造謠ㄚ
→ apple94: 重點是沒人知道那ID實際上是誰的話,有刑法處罰必要嗎? 03/09 22:27
可是要說完全沒人知道也不太對ㄚ
像我的ID:LoKingSer(魯王蛇)
我的家人和朋友都知道是誰ㄚ
PTT的站務人員也都知道
(除非我註冊假的個人資料)
但是照上面其他板友的說法
如果有人說LoKingSer(魯王蛇)是殺人犯、強姦犯
我說我的家人、朋友、PTT站務人員都知道對方是在講誰
好像也沒用吧@@?
→ apple94: 所以我認為重點是和真實人格連結的強度03/09 23:50
和真實人格連結的強度←這個感覺又更複雜了@@
→ maniaque: 那你舉證你是知名人物啊,客觀事實拿出來,廢話就少說點03/10 00:45
→ maniaque: 你能證明確實一堆人都知道你是誰,那你自然說服得了阿檢03/10 00:46
※ 編輯: LoKingSer (118.232.100.41 臺灣), 03/10/2026 01:11:09
推 YOLULIN1985: 我不知道LoKingSer能跟現實的誰連結 03/10 06:50
→ maniaque: 最好家人朋友都知道你PTT帳號啦,搞不好連你電話都不記得 03/10 09:47
你的家人朋友不知道
不代表我的家人朋友不知道ㄟ
不要把你的個人情況套在我身上,謝謝ㄛ
→ maniaque: 你生日也不記得,你身分證字號也不記得03/10 09:47
→ maniaque: 全都丟給手機去記了03/10 09:47
→ maniaque: 順道一提,站務人員也"不知道"你是誰,你所謂的你03/10 09:48
→ maniaque: 在站務系統也只是一筆電磁紀錄而已,You are nobody03/10 09:49
→ maniaque: 頂多就是分局來一份公文,案繫某某刑事案件,請PTT提供03/10 09:50
→ maniaque: 該帳號之註冊資料,連線紀錄等等,站務人員KEY進去查詢03/10 09:50
→ maniaque: 印表機打開,列印,蓋章戳,寫份回函,掛號寄出03/10 09:51
→ maniaque: 那種靠設備查詢出來的,不叫做 "知道" 不叫做"知悉"03/10 09:52
→ maniaque: 就跟所有人進站後,T->Q ,輸入你的帳號,得到的輸出03/10 09:52
→ maniaque: 都是同一類型的結果03/10 09:53
→ maniaque: 要是有人說你是強煎飯,你是殺人犯,對方要負舉證責任03/10 09:54
如果有人說我是殺人犯、強姦犯
我提告對方誹謗罪
我是告訴方,是我要負責舉證
請問對方是要舉證什麼?
→ maniaque: 若你在PTT某文曾說 "我沙人,我強煎",那對方拿這個當佐證03/10 09:55
→ maniaque: 那他言之有本,舉證責任換你了03/10 09:55
→ maniaque: 然後別人可能可以跟調查局檢舉有人自承沙人強煎03/10 09:56
→ maniaque: 那調查單位綜合評斷這可能不是嘴砲,就立案進行調查 03/10 09:57
→ maniaque: 拿你文章那一篇來說,你又沒看過整個案卷跟不起訴處分書03/10 09:58
→ maniaque: 你就單憑一句話就認定一竿分黑白03/10 09:59
→ maniaque: 完全否定了個案認定的空間03/10 10:00
→ maniaque: 那,是你的根本性問題,還是大家的問題? 03/10 10:00
→ maniaque: 本來在113憲判3後,言論自由的就有更適度的寬容03/10 10:02
113年憲判字第3號【公然侮辱罪案】
對公然侮辱的言論更寬容
沒說對誹謗的言論可以更寬容ㄟ
→ maniaque: 但同樣也告訴你,還是要以 "個案認定" "觀其脈絡"03/10 10:03
→ maniaque: 所以,兩隻菜雞在網路上互啄,你認為有公然侮辱的要件嗎??03/10 10:03
→ maniaque: "問你自己的心證啊"03/10 10:04
→ maniaque: 你啄對方你自認可以,對方啄你就是公然侮辱?這不就雙標?03/10 10:04
蛤?我什麼時候這樣說過?_?
而且我這篇是要討論誹謗
你一直扯到公然侮辱那邊去要幹嘛=・=
→ maniaque: 淫人妻女笑呵呵,妻女人淫意若何?03/10 11:11
→ valkyrie02: 抱歉,原Po的id 我也不認識,所以沒有公然污辱和誹謗03/10 13:00
→ valkyrie02: 問題03/10 13:00
※ 編輯: LoKingSer (118.232.100.41 臺灣), 03/10/2026 17:23:17
→ apple94: 司法資源有限,至少以你的舉例,應該不會有人覺得這跟真03/10 18:52
→ apple94: 實身分有連結www03/10 18:52
對ㄚ,所以我回覆55樓的推文有講結論
只是一般民眾不是什麼公眾人物的話
被造謠者就只能任由對方到處去造謠ㄚ
→ apple94: 重點是在沒有連結到真實人格的前提下,不就是你不爽而已03/10 19:20
→ apple94: 嗎?03/10 19:20
怎麼可能只是單純不爽而已
舉個例子,如果有人到處造謠你(apple94)會酒駕
然後有一群人真的信了,說你是酒駕犯
你在PTT不就被誣蔑成酒駕犯了
這樣你只是不爽而已嗎?
※ 編輯: LoKingSer (118.232.100.41 臺灣), 03/10/2026 19:25:55
→ apple94: 走在路上,有人知道我是apple94嗎?社會對我本人的評價 03/10 19:31
→ apple94: 有影響嗎? 03/10 19:31
或許沒人知道,或許沒有影響
但是有人在網路上誣蔑你(apple94)是罪犯
你也無所謂嗎?
其他人我是不知道
但是以我自己來說
我是不想上個PTT還要莫名被貼上罪犯的標籤啦!
但是這一篇討論下來
如果不是公眾人物就只能乖乖被貼標籤
噓 iambackhaha: 網路人格不算03/10 19:35
→ iambackhaha: 有些主張是現實人格受影響
推 kutkin: 網路人格就網路處理03/10 19:44
問題是網路沒辦法處理ㄚ
上面討論下來的結論就是
如果你不是公眾人物
有人造謠你是罪犯
你也只能鼻子摸摸認了
→ kutkin: 這才是合理的手段03/10 19:44
→ kutkin: 不然照你這樣說 法院真的忙不完03/10 19:45
法院忙不忙得完應該不是刑法需不需要規範的考量因素吧?
詐騙案件處理不完,難道刑法就不規範了嗎?
※ 編輯: LoKingSer (118.232.100.41 臺灣), 03/11/2026 03:51:58
→ iambackhaha: 名譽權保護的是現實的你,不是網路的03/11 07:32
→ maniaque: 我懶得回了(很多版上鄉民一樣),讓樓主努力滿足自我吧03/11 10:58
老實說,我也沒希望你回答
光是你會講出「被告要負舉證責任」這句話
我就知道你根本不是很懂法律了
→ maniaque: 要是有人說你是強煎飯,你是殺人犯,對方要負舉證責任
推 iscu: 法院是否有足夠能量處理是會嚴重影響修法依據的03/11 12:04
→ iscu: 很多人天真以為法律是維護正義用,而事實上 它的存在主要是03/11 12:04
→ iscu: 為了秩序,當無關緊要的小事頻繁浪費資源,當然就會想辦法降03/11 12:04
→ iscu: 低它造成的問題03/11 12:04
你這樣講會讓我想到現在車子違停民眾不能檢舉這件事
推 iscu: 當然,修法的時候不會這麼明確的講,不能一堆腦殘揪著一堆智03/11 12:08
→ iscu: 障上立法院抗議了03/11 12:08
其實我覺得直接說清楚講明白沒什麼不好ㄚ
※ 編輯: LoKingSer (118.232.100.41 臺灣), 03/11/2026 16:5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