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endlesschaos: 文中的公司跟台積的關係是?如果公司=台積 那工作 03/11 20:36
→ endlesschaos: 證不屬於公司但屬於台積資產顯然矛盾 如果公司≠台 03/11 20:37
→ endlesschaos: 積 那目前看來違法的是公司 你直接和台積反應你是 03/11 20:37
→ endlesschaos: 個資所有人 有人冒用你的資料去申請 台積不就會給 03/11 20:38
→ endlesschaos: 你更多證據來控告公司了嗎?(看下來至少違反個資法) 03/11 20:39
我解釋一下 現在台灣很多工作都是外包的
如醫院的推床員 也是外包
所以我口中的公司 就是承攬台積電工作的包商
而工作證 是我當時做這家包商的工作時
包商在我同意下 幫我申請的
所以該張證件 能算冒用資料申請嗎?
至於「申請入廠」這件事 本身就不是員工自己申請
而是主管幫員工申請
我在職的時候 入廠都是主管統一幫所有員工申請
既然本身就不是自己申請 而是主管去申請
那我就不清楚法律上 能否算是【冒用我的資料申請】
現在問題在於 我既然已經離職 按照台積電規定
離職員工本人或包商 應該把該離職員工的卡拿去中控室退卡
而包商不只這麼久了還沒退卡 最近居然還申請入廠
所以我不確定這樣在法律上 算不算冒用、要適用哪條刑法?
如果跟寫信跟台積反應應該沒用
台積對這種公司不幫離職員工退卡的行為 也不算積極處理
離職員工自己跑去中控室 問說
"卡不在自己手上 能不能辦理退卡"
他們都是回答
"要有卡才能退 在公司那裡就是叫公司幫你退"
而且我目標 是找出包商違背的法條 進行提告
不是單純讓台積電去處理包商這種行為而已 謝謝
※ 編輯: yoyoflag (220.133.254.223 臺灣), 03/11/2026 21:04:39
推 cz031300: 個資法第11條第3項規定 你離職就不能繼續用了 03/11 22:33
→ cz031300: 用個資法去跟GG請求刪除就好 要告蒐證太難 03/11 22:33
推 endlesschaos: 你沒有授權包商用你的資料去申請別人的工作證 這樣 03/11 22:52
→ endlesschaos: 當然是違法利用個資 我的想法同樓上 如果GG刪除該 03/11 22:53
→ endlesschaos: 卡資料就能解決的事 檢察官基於刑法謙抑性採取不起 03/11 22:53
→ endlesschaos: 訴處分的機會很高 除非你能很鉅細靡遺的讓檢察官知 03/11 22:54
→ endlesschaos: 道你因為個資被冒用受了多大的損害 但目前看下來應 03/11 22:54
→ endlesschaos: 該是沒有 就連民事賠償可能也要不到多少錢 03/11 22:55
推 KKyosuke: 有損害的是台積電啊 03/12 08:03
→ KKyosuke: 台積電怎麼可能不積極處理 這等於是挑戰他們的門禁制度 03/12 08:04
推 leptoneta: 你先擔心你和GG反應後 前公司受影響會不會告你 03/12 09:34
→ leptoneta: 要告前公司要先蒐證 目前看來你的證據只有email 03/12 09:36
推 KKyosuke: 前公司要告啥 03/12 09:49
推 maniaque: 寫信跟台積電具名檢舉啊,告訴台積電有這種黑暗方法 03/13 08:17
→ maniaque: 要是今天有人拿你的舊卡進場區後S人強J,帳第一時算你的 03/13 08:18
→ maniaque: 或者是把18A 的製程機密偷走,帳也是算你的 03/13 08:19
→ maniaque: 至於前公司要告啥? "違法犯紀的是他們" 03/13 08:20
→ maniaque: 犯罪者還要司法制度保障他們的犯罪所得利益??? 03/13 08:20
→ maniaque: 卡的實體當然是歸台積電,但上面記載輸入的資料 是你的 03/13 08:23
→ maniaque: 所以你要遇到這個,當然就去找上載體擁有者,敘明緣由 03/13 08:23
→ maniaque: 要求台積電的門禁資料庫註銷你的資料,並且言明卡片實體 03/13 08:26
→ maniaque: 已於離職時歸還原任職公司 03/13 08:26
→ maniaque: 期間相關行為均與你無關 03/13 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