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niaque: 可以委任律師,如此可以增加律師收入歐~~~~ 03/30 09:41
→ maniaque: 政府原則上尊重,但相較那些市值幾兆未徵收公用設施用地 03/30 09:42
→ maniaque: 政府都沒啥作為了,你認為你這區區騎樓,要提國賠?呵呵~~~ 03/30 09:43
→ maniaque: 至於騎樓的價值,政府已經用容積轉換還給你了 03/30 09:45
→ maniaque: 至於其他的假設,就不多回答了,建議拿錢去跟律師諮詢 03/30 09:46
→ saniblue: 舊大樓沒有容積轉換喔 03/30 10:35
→ maniaque: 你要不要去翻翻當時蓋樓的法規呢' 03/30 10:54
→ maniaque: 以要去看看,當時是不是若沒有騎樓,建物要不要退縮 03/30 10:54
→ maniaque: 開放騎樓停車也是基於通行的用途增加 03/30 10:55
→ maniaque: 你要主張損毀,那就對損毀行為者求償 03/30 10:55
→ maniaque: 不然,不反對您提告,反正記得繳納裁判費,最好委任律師 03/30 10:56
→ maniaque: 讓律師多點收入 03/30 10:56
→ saniblue: 我這邊不用退縮啊,前面有人行道 03/30 12:34
推 Lailungsheng: 不太懂,私人土地可以圍起來吧 03/30 12:43
推 hide1213xj: 釋字564號大法官說是特別犧牲 03/30 14:07
→ maniaque: 通行通行通行,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 03/30 14:55
→ maniaque: 不妨礙通行下,財產所有權人還是有做其他處分的權力 03/30 14:55
推 R2003: 不是鼓吹也沒有反對,但或許或許可以試試看 04/02 01:30
推 R2003: 從毀損者跟產權間民事訴訟,透過基本權第三人對政府開放 04/02 01:34
→ R2003: 騎樓停車的行政處分 04/02 01:35
→ R2003: 打行政訴訟後尋求釋憲(?) 04/02 01:35
→ R2003: 從比例原則的狹義比例原則下手 04/02 01:41
→ R2003: 適當性跟必要性看來問題都不大,前者當然是促進公共利益 04/02 01:43
→ R2003: 後者是遠比直接徵收還侵害較小 04/02 01:43
→ R2003: 所以關鍵可能在"全面性"的開放這行為 04/02 01:46
→ R2003: 是否有給予足夠補償來跟受侵害的財產權相抗衡 04/02 01:47
→ maniaque: 比起這個,欠那些私地被當公眾通路的才更多 04/02 10:17
→ R2003: 樓上,是沒錯啊,但明知受損卻不提起訴訟...是誰的問題呢? 04/02 19:32
→ R2003: 今天原Po如果真去打了訴訟 04/02 19:34
→ R2003: 才有機會去討論更多權益受損且可能更為複雜的案子 04/02 19:35
→ R2003: 不然在我國行政法院多數時候"禮讓"行政部門的鬼故事下 04/02 19:36
→ R2003: 誰還敢去挑戰行政部門 04/02 19:36
→ R2003: ^ 04/02 19:36
→ R2003: 爭點相對清楚的案件都不敢興訟了,遑論更複雜的案子下 04/02 19:37
→ saniblue: 感覺台灣很像共產國家,網路查一堆騎樓停車的新聞,很多 04/02 23:05
→ saniblue: 侵權人都認為業主需要無條件奉獻地給他們停車,不給就找 04/02 23:05
→ saniblue: 記者,記者也沒有產權概念,然後一堆人對業主進行網路霸 04/02 23:05
→ saniblue: 凌,我是覺得如果要告可能要更多業主一起,因為真的欠業 04/02 23:05
→ saniblue: 主一個道歉。 04/02 23:05
→ maniaque: 說真的,開放騎樓停車與否,若地方政府將其視為通行一種 04/03 11:11
→ maniaque: 那就有逾越通行的範疇,換言之,除了通行以外的權益 04/03 11:12
→ maniaque: 本質上應該回歸所有權人手上 04/03 11:12
→ maniaque: 翻成白話就是 "所有權人才有權利去決定要不要給外車停" 04/03 11:13
→ saniblue: 憲法和民法都保障人民財產和使用自由,可是台南政府沒有 04/03 17:53
→ saniblue: ,他們規定很妙,要就是業主給自己和全部人停,不然就是 04/03 17:53
→ saniblue: 都不能停,高雄是說自主管理,但是很多人都認為這句話的 04/03 17:53
→ saniblue: 意思是出事業主負責,但是路人硬要停得讓他們停。 04/03 17:53
→ saniblue: 站在產權所有權人的角度去看,政府真的欠騎樓產權人一個 04/03 17:54
→ saniblue: 道歉,吃人夠夠。 04/03 17:54
→ R2003: 想要微吐槽原Po一下,如果在乎的只是一個道歉...(不是不行) 04/03 21:07
→ R2003: 那還是摸摸鼻子好了,因為跟行政部門打訴訟都是很花時間的 04/03 21:09
→ R2003: 更遑論要打到憲法法院這關 04/03 21:10
→ R2003: 要跟行政部門打訴訟,需要有屢戰屢敗的認知 04/03 21:13
→ R2003: 並有屢敗屢戰的精神+心力 04/03 21:14
→ R2003: 也就是要打從心底認定國家就是錯了、侵犯你的權利 04/03 21:16
→ R2003: 單單一個道歉沒法補償也不夠格稱為賠償 04/03 21:17
→ ghghfftjack: 這東西一開先例 會影響到全國的 04/04 02:39
→ ghghfftjack: 你可以試試看法官有沒有那個想法 04/04 02:40
→ saniblue: 所以很為難先上來問,覺得全台業主都很倒楣啊,一群什麼 04/04 19:49
→ saniblue: 都想佔便宜的免費仔加上政府漠視,真的很倒楣耶 04/04 19:49
推 R2003: 所以才說原Po你如果要試,就必須要有打到底的想法 04/04 20:21
→ R2003: 不然萬一敗訴後不上訴,反而會讓法院有先例(雖然沒強制力) 04/04 20:22
→ R2003: 喔...然後不是政府漠視,是政府本身就有想無視的動力 04/04 20:23
→ R2003: 看沒人反應就繼續得寸進尺,這是全世界各政府的通病 04/04 20:24
→ R2003: 但當然不要有啥壓力,視自身的狀況再決定要不要提訴訟 04/04 21:23
→ saniblue: 有在向政府反應,希望宣導民眾尊重產權,這真得看後續有 04/05 01:11
→ saniblue: 沒有好一點,不然真得號召業主去共同抗議,我們小康沒辦 04/05 01:11
→ saniblue: 法打持久戰,只能靠地主 04/05 01:11
→ oresta: 不是可以去交通局聲請,禁止騎樓停車? 04/05 07:49
→ saniblue: 隔壁有人做生意,這種禁法好像會牽連隔壁 04/05 15:10
→ R2003: 建議原Po找些時間約專門在公法案件的事務所諮詢會比較好 04/05 19:52
→ R2003: 畢竟在Law板這邊只能初步從一些基本法理嘗試推論 04/05 19:52
→ R2003: 搞不好案件很快就結束了(?) 04/05 19:54
→ saniblue: 嗯嗯,好的,謝謝 04/06 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