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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偽證及誣告罪 第 168 條(偽證罪)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 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69 條(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第 170 條(加重誣告罪) 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171 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 序者,亦同。 第 172 條(偽證、誣告自白減免)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 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https://www.youtube.com/shorts/6BWNt7SVfkw 請點閱, 有真實案例 -- https://sites.google.com/view/haohuawit/ 顥樺我的 google site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1BhAhHN8ZX/ 顥樺我的 facebook https://www.linkedin.com/in/%E9%A1%A5%E6%A8%BA-%E7%8E%8B-033835214/ 顥樺我的 Ld https://www.youtube.com/@%E7%8E%8B%E9%A1%A5%E6%A8%BA 顥樺我的 youtub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3.247.21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77385959.A.5B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