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endlesschaos: 1.如果手上沒有任何能證明曾經和解的證據 訴訟上幾 05/10 16:05
→ endlesschaos: 乎等同於沒和解 當初和解書沒拿一份是失策 05/10 16:05
→ endlesschaos: 2.如果不是公務員 侵占罪和背信罪的追訴期都是20年 05/10 16:09
→ endlesschaos: 且都是非告訴乃論罪 所以報警的話確實可能有刑責 05/10 16:10
→ endlesschaos: 3.然而前老闆如果真的明確表示出「你朋友拒絕就會報 05/10 16:10
→ endlesschaos: 警」的意思 建議在對話過程中證明曾經締結和解契約 05/10 16:11
→ endlesschaos: 若對方執意威脅則有恐嚇危安罪或強制罪之虞 05/10 16:11
→ maniaque: 幫忙?有對價嗎?無償嗎?有記錄的的時間地點天數嗎 05/10 17:52
→ maniaque: 這本質就是勒索了,個人反而建議你朋友直接自首 05/10 17:53
→ maniaque: 反手拱出這十年來的威逼利誘,給檢察官去處理吧 05/10 17:54
→ maniaque: 你看上他一位承認犯行但深知悔悟並悔改的人可以得到 05/10 17:55
→ maniaque: 司法寬容,還是一個抓著別人把柄威逼無償付出10年到 05/10 17:56
→ maniaque: 現在的人,犯行哪個惡劣 05/10 17:56
→ fatb: 用文字先釣出當年有和解的事實留下證據先 05/11 14:28
→ kuo71027: 脅迫不法構成要件: 05/11 15:36
→ kuo71027: 1.手段不法 ex威脅要以傷害方式達成目的 05/11 15:36
→ kuo71027: 2.目的不法 ex脅迫他人幫忙洗錢 05/11 15:36
→ kuo71027: 3.手段與目的欠缺關聯性 ex以告發盜用公款方式脅迫他人 05/11 15:36
→ kuo71027: 幫忙洗錢 05/11 15:36
推 kuo71027: 脅迫不是單獨罪名應該不能稱不法構成要件 上面打錯拍謝 05/11 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