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Kyosuke: 他又沒有在警察面前做 哪裡現行了呢07/08 19:57
→ kuo71027: 要做到什麼事情才能算是現行犯 因為都已經跟蹤我到山上07/08 20:14
→ kuo71027: 又下山去派出所了 所以我不知道至少要什麼程度07/08 20:14
推 KKyosuke: 跟蹤警察沒看到啊07/08 20:19
→ KKyosuke: 警察只看到他來了派出所07/08 20:20
→ KKyosuke: 在你的視角他的動作當然是連續的 是現在進行式07/08 20:22
→ KKyosuke: 但警察的視角不是這樣 沒辦法判斷啊07/08 20:22
話是這麼說沒錯 但是這樣就會變成只要罪名的構成要件是需要實施一段時間的話 警察就是
無法做留置的動作囉
推 maniaque: 跟騷法啊07/08 21:49
跟騷法我問過了 警員是說必須在不同時間跟蹤你兩次以上才有機會 所以如果只是突發事件
一次是無法適用的
推 loveloser: 刑事訴訟法現行犯是得逮捕,沒有規定警察應逮捕,不然07/08 21:55
→ loveloser: 路上車禍過失傷害也是現行犯該逮捕,唯一解是你可以自07/08 21:55
→ loveloser: 己逮捕現行犯後移交警察,警察就應移送偵辦07/08 21:55
那就到自力救濟的狀況了嘛 當然如果可以的話是希望警員有所作為 而且就算我自行逮捕成
功 然後我送警局 警察還是可以說他不是現行犯把他放了 一樣無法防止他繼續跟蹤我囉
※ 編輯: kuo71027 (42.70.169.49 臺灣), 07/09/2026 01:48:51
推 KKyosuke: 構成要件警察要看到啊07/09 02:26
→ KKyosuke: 如果是民眾逮捕現行犯那就是民眾逮捕07/09 02:28
→ KKyosuke: 你要警察逮捕現行犯 那警察得確定這是現行犯...07/09 02:28
→ KKyosuke: 現在問題是出在這裡07/09 02:28
→ leptoneta: 你其實也可以逮捕現行犯07/09 09:51
推 maniaque: 對方有攻擊嗎? no 對方有意圖逃逸嗎? no07/09 11:58
→ maniaque: 人家都會跟著你進警察局了,逮捕啥???07/09 11:59
→ maniaque: 然而,看你前面,你才是肇事逃逸的一方07/09 11:59
→ maniaque: 從你的肇事逃逸行為來看對方,對方的跟車閃燈行為就合理07/09 12:01
→ maniaque: 所以,你逃進派出所,可以解釋為肇事逃逸,事後向警方自首07/09 12:01
→ maniaque: 換個位置去看,你的行為就是這樣07/09 12:02
噓 KOSMOST: ?07/09 12:24
推 loveloser: 不是,你如果逮捕現行犯移交的話警察就是一定要移送,07/09 12:37
→ loveloser: 不會出現你假設的狀況07/09 12:37
這應該不會吧 我路上逮捕一個人說他是現行犯警察應該還是必須先通過認定來判斷是否達
到現行犯標準 如果達到才是必移送
※ 編輯: kuo71027 (42.70.169.49 臺灣), 07/09/2026 16:52:49
噓 loveloser: 你先去看刑事訴訟法好嗎?07/09 17:09
→ loveloser: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任何人逮捕現行犯後,應即送交07/09 17:09
→ loveloser: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受理後,須將07/09 17:09
→ loveloser: 案件卷宗連同人犯,於法定時限內(檢警共用24小時)解07/09 17:09
→ loveloser: 送至管轄地檢署07/09 17:09
→ loveloser: 任何人逮捕了現行犯之後,警察是不論對錯都要移送地檢07/09 17:11
→ loveloser: 署的,只要你認為他是現行犯,就算搞錯警察還是要移送07/09 17:11
https://i.verb.tw/0BbuK6GF.jpg


→ maniaque: 笑死,你都認定對方是犯罪現行犯,為何連立案都沒有????07/09 18:52
→ maniaque: 對方明確犯什麼罪?? 你總不能說對方南寧所以犯罪吧07/09 18:52
→ maniaque: 你當下就可以提告啊,為何你當場連告都不告就想走人??07/09 18:53
→ maniaque: 為何還有 相安無事 這麼和諧的氛圍,不奇怪嗎??07/09 18:53
→ maniaque: 不是應該直接報案,報案,報案07/09 18:54
→ maniaque: 要是按個喇叭閃個燈就成立強制罪或恐嚇罪07/09 18:55
→ maniaque: 那,你怎不想說...."這些行為不是也是交通法規的涵蓋"??07/09 18:55
→ maniaque: 你可以把車禍事故說是行政,卻解釋對方按喇叭閃燈是犯罪?07/09 18:55
→ maniaque: 況且,不是雙方應該在派出所講明白嗎?為何是直接離開呢?07/09 18:56
→ maniaque: 太多矛盾點了07/09 18:56
你完全搞錯重點了...可以再看一次我的文 我只是別到他並沒有發車碰撞 而且我確實報案
也確實提告了...
※ 編輯: kuo71027 (42.70.169.49 臺灣), 07/09/2026 21:27:16
推 loveloser: 一般警察也是司法警察...拜託你不懂不要再凹了 我懶得 07/09 23:18
→ loveloser: 回了 07/09 23:20
→ loveloser: 刑事訴訟法第231條司法警察: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 07/09 23:21
→ loveloser: 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07/09 23:21
→ loveloser: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 07/09 23:21
→ loveloser: 職權者。 07/09 23:21
→ loveloser: 都已經明明白白告訴你答案了 一直跳針硬凹... 07/09 23:22
→ pippen2002: 有請大律師開直播? 07/11 1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