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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晚安,我是錢律師。保險公司與保險業務員間之契約性質究竟是否屬於勞基法第2條 第6款之勞動契約,自民國105年10月21日司法院釋字第740號解釋出爐以後,實務迄今仍 未能達成一致的見解。主要是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就構成勞基法勞動契約之要件,有見解 未能一致的情形。這可以從最高法院115年台上字第816號民事裁定:「末查,民事法院本 於職權,就事實及契約性質為獨立之認定及裁判時,不受行政處分及行政法院判決所拘束 。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定兩造間之契約性質,非屬勞動契約,雖與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117號、第2226號、第2230號等判決之 認定不同,並無違背法令。」看出。最高法院目前就此似較傾向採非屬勞動契約之見解, 如最高法院115年台上字第416號民事裁定、115年台上字第729號民事裁定及115年台上字 第816號民事裁定,均維持原審認定非屬勞動契約之見解;最高行政法院近期的判決仍傾 向認為屬於勞動契約(如最高行政法院114年上字第666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14年上字第 667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15年上字第121號判決)。既然是不同審判系統間的見解歧異, 將來大概還是要由憲法法庭就這個爭議作出相關的判決,實務上就這個爭議的見解,才較 有機會趨於一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7.222.12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84133533.A.516.html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7/16/2026 00:3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