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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晚安,我是錢律師。行政訴訟法第237-7條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實務上,交通裁決之裁判由於案量較多,確實大多以書面進行審理,但書 面審理並不意謂原告(人民)就一定敗訴。所以各位在日常生活中,如因交通違規事件遭裁 罰(參見行政訴訟法第237-1條第1項),如對原處分不服,務必要在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參見行政訴訟法第237-3條第2項),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 起行政訴訟(參見行政訴訟法第237-3條第1項),以捍衛自身的權益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7.222.12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84309718.A.E3E.html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7/18/2026 01:51:19
pippen2002: 每次都文謅謅 根本沒意義!害一堆人文書累到死 07/22 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