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lobalera (a balanced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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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判決] 個資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解析
時間Fri Jul 24 04:15:29 2026
各位晚安,我是錢律師。隨著國人對個人資料的越加重視,個資法的爭議在實務上也屢見
不鮮,最高法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作出最高法院115年台上字第841號刑事判決,就個資
法常見的爭議比如個資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均有所論述,可資參照。
最高法院115年台上字第841號刑事判決謂: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0條
第1項之規定,非公務機關對於同法第6條第1項所定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
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以外之個人資料,原則上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予以利用;僅
於符合同條項但書所列事由,例如「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
危害」及其他例外情形之一者,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前述有關不受蒐集個人資料特
定目的必要範圍所拘束之事由,既屬規範非公務機關如何利用一般個人資料之例外性規定
,基於例外規定應從嚴解釋之法理,事實審法院就具體個案如何涵攝「增進公共利益」、
「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等不確定法律概念,自應採取較為限縮之解釋方法,以免損及個
資法保障個人資料自主控制權之立法目的。而個資法第41條關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法之利益」及「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之規定,前者限於財產上之利益;後者則不限於財
產上之利益,此為本院一致之見解。
前述最高法院判決所稱「本院一致之見解」,實係指最高法院於109年12月9日作成之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按個資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
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
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而最高法院109年
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明確表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
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則不限於
財產上之利益。」換言之,非公務機關對於他人個資(註:個資的定義請參見個資法第2條
第1款:「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
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
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之利用,如逾越蒐集之特定目的,或超過必要之範圍,且未符合個資法第20條第1項但書
各款之情形,而致他人之權利或利益,比如名譽權、隱私權有受損害之虞,依前述最高法
院判決見解,即可能構成個資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不可不慎。又
個資法第41條之罪,依個資法第45條但書之規定,為「非告訴乃論罪」,從而並不受刑事
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之六個月告訴期間之限制,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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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7/24/2026 04:17:32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7/24/2026 04:23:25
推 endlesschaos: 這條也是很虛幻的一條 檢察官想起訴時可以抓得很嚴 07/25 02:17
→ endlesschaos: 不想起訴時就算無法合理涵攝成20條中任一款情形 也 07/25 02:17
→ endlesschaos: 會用41條的不具備不法意圖或不足以生損害於他人這兩 07/25 02:18
→ endlesschaos: 個不確定法律概念輕輕放下 根本就跟抽籤沒兩樣 07/25 02:18
→ globalera: 近期個資法案件頗多,推測可能與誹謗、公然侮辱越來越 07/25 02:51
→ globalera: 難成罪有關,部分告訴人遂改將重點放在個資法第41條, 07/25 02:53
→ globalera: 也使得個資法在實務上的重要性大為提升。 07/25 0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