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晚安,我是錢律師。刑事不起訴、再議被駁回,並不拘束民事法院,比如誹謗的案件
,即使被告不起訴處分確定,受害人仍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對方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並得請求法院命對方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畢竟民事侵權行為,故意過失都
可能構成,不像刑事誹謗罪僅限於故意的情形,且於民事侵權行為法之概念上,名譽權之
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此外,並應注意民事侵權行為的時效僅有兩年,且時效是
從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即開始起算(參見民法第197條第1項)。如要提起民事訴訟,
建議盡早提起,除了時效的因素外,於民事訴訟,當事人仍可聲請法院調查證據,比如在
有傳喚證人的情形,時間過得越久,證人對相關事件的記憶就會越模糊。再者,刑事誹謗
不起訴,而民事名譽權訴訟勝訴的案例,實務上並不算罕見,近年來就有士林地院113 年
度訴字第 2336 號民事判決,該判決之判決書最後一段,法官特別強調:「另檢察官不起
訴處分,無拘束民事訴訟之效力,民事法院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及所聲明之證據,仍應自
行調查斟酌,決定取捨,是縱原告以被告張貼系爭貼文涉犯刑事妨害名譽罪嫌提出之刑事
告訴,經檢察官以被告無妨害原告名譽犯意而為不起訴處分,本院亦不受檢察官不起訴處
分之拘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60 號民事判決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369 號民事判決,以及台灣高等法院114年上易字第983號民事判決:「
按民法上名譽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
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
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
當之(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決意旨參照)。」等裁判,可供參考。
※ 引述《ilovenacy (我愛南西><)》之銘言:
: ※ 引述《ilovenacy (我愛南西><)》之銘言:
: : 四月初的時候從前公司自願離職,
: : 四月中的時候得知某個前主管在散播關於我離職的不實資訊,由於情節嚴重我便聯繫前
: 公
: : 司的其他上級求助與求證。
: : 前公司的上級跟我承認了小主管的惡行(跟客人說我因為偷公司東西所以被開除)並跟
: 我
: : 道歉。
: : 但我本人還是在4/17號至附近派出所報案對造謠的前主管提告妨害名譽。
: : 然後就一直到現在,上網站查詢案件編號似乎沒有什麼進展,一直都是積極偵辦中…
: : 我手上的證據目前只有客人講述當天事情發生經過的錄音、前主管對我證實有人造謠的
: li
: : ne對話紀錄、前公司總經理跟我道歉的line對話記錄以及被告向我道歉的line對話記錄
: 而
: : 已。
: : 現在明明已經有新工作了,但因為這個案件又沒辦法完全把上一份工作的鳥事拋諸腦後
: …
: : 目前我就只是一直乾等通知而已,也不確定自己真的提告成功後能幹嘛,上網查好像就
: 是
: : 說和解拿錢,如果對方不和解那就是他背案底。
: : 我不缺那個和解的錢,比較希望對方背案底,但背案底對那種50幾歲的中年人好像也不
: 痛
: : 不癢…
: 結果是不起訴。
: 我收到不起訴通知後在十日內提出再議,但再議也被駁回。
: 檢察官不起訴的論點是,被告是被客人詢問我的下落後才毀謗我名譽的。所以檢察官覺得
: 被告沒有想散播於眾的意圖。
: 縱使損毀了我的名譽,但他不是主動說的,是經客人詢問後才毀謗的,所以沒有散播於眾
: 的意圖。
: 謝謝檢察官讓我知道在這個社會上該怎麼造謠,總之不要主動說,等別人先開口再回答就
: 可以,即使造謠的對象是一對情侶,地點是在有不特定多數人能聽見的場合,法律上也會
: 認定該對話存在於特定人之間。
: 這邊跟各位版友分享如何合法造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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