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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disp.cc/ptt/Gossiping/1gT8xi9E 請問各位法律先賢!如同這個文章來說,這家回收廢鐵公司,他們一共觸犯了幾條法律? 是否是以下陳列的這些?麻煩各位先賢討論。 刑事責任(最嚴重的重罪) 《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第 1、3、4 款(刑事重罪) 第 3 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農地)堆置廢棄物。 第 4 款: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 第 1 款:任意棄置、處理含有油污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同法第 47 條(法人罰金刑):除處罰負責人/實際行為人外,對公司(法人)亦科以同等 罰金。 《刑法》第 190 條之 1(放流毒物罪) 投棄、放流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如機油、切削油廢液),致污染土壤、空氣或水體 。 2. 行政與區域土地管制法規(行政罰鍰+強制執行) 《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農地違規非農使用) 將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鋪設水泥、搭建廠房,違反土地使用管制。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8 條、第 30 條(未登記工廠)擅自於農地上設廠從事加工作業 ,未取得工廠設立登記。 《建築法》第 86 條(違章建築) 未經申請取得建造執照,擅自興建鋼構鐵皮廠房、高大圍牆及水泥地基。 《農業發展條例》第 69 條(廢止農地優惠) 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取消課徵田賦資格,並廢止相應農業設施許可。 3. 稅務法規(逃漏稅處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漏稅罰)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 記而於臺中太平跨區營業。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5 條(行為罰)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之行為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刑事逃漏稅捐罪)或第 44 條(未給與憑證)隱匿營業額、未 開立發票,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土地稅法》第 22 條、第 54 條(補徵地價稅)農地改作工業堆置使用,依法補徵歷年 地價稅及漏稅罰鍰。 二、 最重會被判什麼罪? 最重、最具殺傷力的是 《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 的刑事罪名: 刑責: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於環境敏感區甚至可加重至二分之二)。 關鍵效果:法定本刑最低 1 年,意味著如果沒有緩刑,負責人與現場實際操作者必須進監 獄服刑(不可易科罰金)。 罰金:得併科新臺幣 1,500 萬元以下罰金。 犯罪工具與沒收:檢察官及法院得直接扣押並沒收現場作業之怪手、抓斗車、卡車等生財 工具;併依《廢清法》第 71 條追繳數百萬至上千萬元之「代為清除土壤費用」。 三、 這樣是一罪一罰嗎? 在臺灣法律中,「刑事責任」與「行政罰鍰」採用不同的併罰原則,整體呈現**「刑事優先 +行政罰併採+數罪併罰」**的狀態: 1. 刑事部分:實質數罪併罰(一罪一罰) 如果負責人同時被起訴《廢棄物清理法》(非法處置廢棄物)與《稅捐稽徵法》(刑事逃漏 稅),兩者侵害的法益不同(一為環境法益、一為國家財政法益): 採「數罪併罰」:法院會針對廢清法判一個刑期(如 1 年 6 個月),逃漏稅判一個刑期 (如 6 個月),最後在裁判確定後定其「應執行刑」。 2. 行政罰部分:按次處罰+併罰原則 依據《行政罰法》第 24 條「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但本案屬於不同局處、違反不同行政法 規(非同一行為): 各局處各自裁罰(併罰): 地政局依《區域計畫法》處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罪一罰)。 經發局依《工廠管理輔導法》開罰並勒令停工。 國稅局依《營業稅法》追繳應納稅額,並處以 5 倍以下漏稅罰鍰。 地方稅務局對地主追繳近 5 年地價稅金。 刑罰優先原則(行政罰法第 26 條): 環保局的行政罰鍰會優先等待檢察官刑事不起訴或法院判決;若刑事已被判刑,原則上免 處行政罰鍰,但沒收犯罪所得、勒令停工、限期清除復原等行政處分仍會平行執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7.15.151.199 (加拿大)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86099177.A.05E.html
maniaque: 要討論就全面討論歐~~~像是高雄屏東也是 08/08 02:00
iambackhaha: 幹嘛不自己發文 08/09 1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