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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與某乙達成書面約定, 由在某醫院擔任醫護人員個資管理的某乙 提供醫護個資予某甲,僅進行交友聯誼使用 不用做商業用途 且某甲已交付訂金5,000予某乙 書面期約總交易金額為10,000 試問1: 如果交易得逞, 甲乙行為各該如何論處? 試問2: 若某乙未得逞, 甲乙行為各該如何論處? 試問3: 公私立醫院有無差異? 試問4: 其他可能情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0.18.8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86611014.A.5C3.html ※ 編輯: ab401015 (118.170.18.80 臺灣), 08/13/2026 16:51:25
iambackhaha: 正常醫院都不可能這樣搞08/14 16:20
iambackhaha: 個資法41看一下08/14 16:24
maniaque: 沒看過這麼蠢的醫院人事室人員08/14 16:32
maniaque: 另外,交友聯誼就是商業行為,好嗎?08/14 16:32
我指得是個人交友使用,非供商業使用 ※ 編輯: ab401015 (220.138.47.145 臺灣), 08/15/2026 13: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