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b401015 (盜同學座號超爽der)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醫護個資
時間Thu Aug 13 16:50:12 2026
某甲與某乙達成書面約定,
由在某醫院擔任醫護人員個資管理的某乙
提供醫護個資予某甲,僅進行交友聯誼使用
不用做商業用途
且某甲已交付訂金5,000予某乙
書面期約總交易金額為10,000
試問1:
如果交易得逞,
甲乙行為各該如何論處?
試問2:
若某乙未得逞,
甲乙行為各該如何論處?
試問3:
公私立醫院有無差異?
試問4:
其他可能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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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b401015 (118.170.18.80 臺灣), 08/13/2026 16:51:25
→ iambackhaha: 正常醫院都不可能這樣搞08/14 16:20
→ iambackhaha: 個資法41看一下08/14 16:24
→ maniaque: 沒看過這麼蠢的醫院人事室人員08/14 16:32
→ maniaque: 另外,交友聯誼就是商業行為,好嗎?08/14 16:32
我指得是個人交友使用,非供商業使用
※ 編輯: ab401015 (220.138.47.145 臺灣), 08/15/2026 13: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