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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案子目前已經歷過:住家親子訪視、個人(我與程序監理人)訪視、在外親子訪視, 也完成了兩次調解。第二次調解結束後,雙方、程序監理人都很清楚——癥結點就在調解 階段本來就無法處理的「監護權歸屬」本身。程序監理人當時也明確表示,下一步就是法 官親自調解(2026年6月開始新制實施)。 結果等了很長一段時間後,程序監理人現在又邀請雙方帶著小孩,一起進行在外親子訪視 。我這邊想請教版友幾個問題: 1.其實大家心裡都清楚,現在爭執的核心是監護權本身(講出來有點像廢話),程序監理 人應該也很清楚再兩次調解後,雙方立場不會變動。那在前面幾輪訪視、兩次調解都已經 結束、且明確告知下一步是法官調解之後,為什麼還會再安排一次三方共同的親子訪視? 2.程序監理人的報告,是不是需要有這場「雙方在場的親子訪視」才能完成?(我自己感 覺得出來,這位程序監理人可能傾向建議共同監護——雖然我個人認為,依照相對人過去 的行為模式和發生事件,要寫出「建議共同監護」的結論其實有難度,但我是跟我律師說 還是先按建議共同監護的情況準備。) 3.網路上目前好像還沒有什麼討論提到2026年6月新制上路後的「法官調解」實際狀況,只 查得到過去的說法是——法官調解可以讓案件在調解階段更有效率地解決核心爭點、更有 機會結案,且要是調解還是破局,因為法官有參與調解,可以在審理時更快進入狀況。 有沒有人有實際經驗可以分享? 4.如果最後在調解階段接受共同監護,之後對方再度違規,我是不是也只能再走一次調解 ,或是重新提起訴訟?屆時真的會有具體的人或機制可以立即介入處理嗎? 過去已經發生過相當嚴重的事情,但我聽到的始終是「放下」、「都過去了」這類說法。 我很難相信,等到下一次違規真的發生時,除了口頭勸告相對人不可以再犯之外,會有人 真正著手去變更監護方式。 而且,為什麼這些人對於相對人的毫無根據的期許和期待,其後果為什麼要小孩承擔? 更諷刺的是這些話還不能在程序監理人面前講,律師是跟我講我現在就是要平心靜氣的完 成這個訪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0.12.25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87105005.A.5A2.html
eno4022: 你把自己家庭的命運交給國家處理,就只能乖乖配合了。當 08/20 08:40
eno4022: 然每個當事人都會說都是對方的問題,無所謂啦,反正就是 08/20 08:40
eno4022: 沒辦法和平解決。 08/20 08:40
eno4022: 法官都會聽專業第三人的意見以及開庭時你們的表現去判, 08/20 08:42
eno4022: 所以現階段就是乖乖演戲就對了,誰先動氣走心誰就輸,遊 08/20 08:42
eno4022: 戲就是這麼玩 08/20 0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