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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晚安,我是錢律師。昨天(9/8)柯文哲先生於高等法院首次開庭後受訪表示希望能 法庭直播云云。惟查,現行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規定:「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所為之 錄音、錄影,不予公開播送。但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之案件,得審酌與公共 利益之關係、審判程序之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之均衡維護等一切情狀後,就於 公開行訴訟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所為之錄音、錄影,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 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又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9項授權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 公開播送實施辦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高等法院、地方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懲 戒法院第一審依本法第九十條第三項但書,裁定實施錄音、錄影公開播送之言詞辯論程序 ,指下列各款所定之程序:一、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一項、國民法官法第七十 九條第一項所為之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1項復規定:「調查證據完畢後, 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一、檢察官。二、被告。三、辯護人。」由此 可見,法院組織法僅規範「公開播送」,而非「法庭直播」,且高等法院刑事案件言詞 辯論公開播送的範圍亦僅限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1項之辯論程序,不及於準備庭、證據調 查等非辯論之程序。 另依據司法院民國115年4月1日新聞稿之內容:「一、現行法庭公播規定,係委員擬 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修正動議,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依修正後法院組織 法第90條第3項但書之規定,公開播送之內容僅限於依法公開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 宣示」程序之錄音、錄影。本院依該條第9項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 (下稱公播辦法)第5條第2項,僅係將前開規定之「言詞辯論」,依各訴訟類型程序逐一 列明。以刑事案件為例,所稱言詞辯論,係指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1項所定程序,並不包 括證人詰問或提示證據等程序。二、前述法院組織法有關公開播送之規定,並未使用「直 播」用語,且同法第90條第6項為保護參與訴訟者之權益,規定法院得依參與訴訟程序者 之聲請,將其錄音、錄影予以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之方式為之。為落實 上開保護機制,法院組織法規定之公開播送,自非法庭現場「直播」。再參酌提案委員於 黨團協商過程中明確說明草案所稱「公開播送」並非「直播」(LIVE)」,而係「延後播 出」,故本院訂定之公播辦法,符合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及立法意旨。」亦認為法院組織法 第90條第3項規定之「公開播送」與「法庭直播」有別。 綜上所述,我國現行法律尚無「法庭直播」的制度,而法治國家訴訟程序必須完全依 照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來進行,故目前高等法院刑事案件開庭,尚無「法庭直播」之可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7.222.12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88887840.A.73B.html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9/09/2026 02:31:44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9/09/2026 02:42:16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9/09/2026 03:07:17
q347: 天啊 你會分段了 09/09 19:10
endlesschaos: 就算真的直播一樣會該 上次就有人抱怨沒照到法官臉 09/09 1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