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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早安,我是錢律師。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 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條係非告訴乃論罪,也就是俗稱的公訴 罪。 另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76號刑事判決:「按醫療法第106條第3 項於106年5月10日修正,修正理由略謂:為擴增對醫護人員安全之保障,而將條文內之「 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列入保障處罰要件,此項規定之不法構成要件中,強暴、脅迫、 恐嚇,乃例示規定,均屬妨害醫事人員意思自由之方法,並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作為補 充概括規定加以規範。次按所謂強暴者,係指使用有形之暴力而言,至於脅迫之意,則指 以言詞或舉動,顯示加害他人之意思通知他人,使其產生畏懼,而得加以威脅或逼迫。而 恐嚇者,係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將加惡害之旨通知被害人為其成立要件。故所謂強 暴、脅迫、恐嚇,應係具有強制性質之方法或預告施加惡害之威脅手段而言,而該條所謂 「其他非法之方法」,依例示性規定之立法方式,應為相同解釋,倘與該例示之強暴、脅 迫或恐嚇有同等危害性,具有妨害他人意思自由之不法內涵之行為態樣者,即屬之。查: 案發當時告訴人李亭儀正在為被告施打針劑抗生素,其他護理人員亦在各自執行發藥之醫 療業務,被告對告訴人李亭儀大聲咆哮、辱罵,因而使告訴人李亭儀因心生畏懼、壓力, 致無法繼續為被告進行後續醫療行為,且被告多次按壓服務鈴及持續大聲咆哮之行為,亦 令其他在護理站內之護理人員被迫中斷原本醫療業務,進而處置被告按壓服務鈴之擾亂行 為,堪認已影響告訴人李亭儀及其他護理人員之意思自由,並對其等醫療業務造成妨害, 自該當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所定以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構成要件 。」、台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261號刑事判決:「按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以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 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為其構成要件。考其立法目的,係為維護 醫療環境與醫事人員執業安全,期能改善醫病關係。故該條既於刑法傷害罪、強制罪、恐 嚇危害安全罪等外,就行為客體(醫事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行為結果(妨害執行 醫療或救護業務)之構成要件予以特別規定,可推知該條所保護之法益,除保障醫護人員 執行業務時身體與意思決定自由之個人法益外,應併同保障醫療現場受醫療或救護病人之 生命、身體或健康安全。再者,刑法上以「妨害」等文字做為結果之構成要件,可認係採 「實害犯」之立法模式,是倘行為人行為當時,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並未在執行 醫療或救護業務,既未造成妨害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之實害結果,且本罪並不處罰未遂犯 ,自與本罪之構成要件不該當。」 由前述判決意旨,可知本罪是否成立,應以被告是否有為強暴、脅迫、恐嚇等妨害醫 事人員意思自由之行為,以及該等行為是否已達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之程度 以為斷,如此兩要件皆符合,即構成本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7.222.12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89005763.A.082.html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9/10/2026 10:04:18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9/10/2026 10: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