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我是錢律師。行政訴訟法第260條第3項規定:「受發回或發交之高等行政法
院,應以最高行政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可見最高行政法院之
「法律上判斷」對更審有拘束力,但並不及於事實問題。又行政法院係採職權調查主義(
參見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133條),況且在更審的審理程序中,原告仍有機會提出新的
事實上爭點、提出新證據及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盡可能地來突破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律
上判斷」。從而依您文章所述的情形,被告機關在更審的勝訴可能性確實較高,但原告仍
非全無機會於更審中勝訴。
※ 引述《jengshing (^^)》之銘言:
: 請教各位前輩,
: 如果原告一審勝訴,被告機關上訴,後來二審被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
: 依照行訴260條,更審判決似乎不能違背最高行政法院的廢棄理由?
: 請問這種情況,更審判決是否大部分會判被告機關勝訴,
: 先謝謝回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7.222.12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89062630.A.F20.html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9/11/2026 01:51:22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9/11/2026 01:53:19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9/11/2026 01:54:38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9/11/2026 01:58:33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9/11/2026 01:5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