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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發現被FOOD版版主水桶 因為我的一篇6月25日的廣宣文(店家提供試吃)被判定為違反版規, 不過我在發文前已確認過 台北車站信陽店 事前並無廣宣文 早上看了版規,對於版規上寫的同一餐廳業者這一點有點看法, 對於連鎖品牌的其他分店這一點是否應該特別註明? 已經先看過版規,認知就是非同一餐廳地址, 已善盡事前的自我審查才發文 有看到版主對之前其他帳號的處分認定, 版主認定只要是分店都算是同一業者餐廳, 但是這一點是否可以在版規裡更強調? 只要是同一品牌的所有分店都視為同一家餐廳業者, 這一點應該要清楚明確, 以防後續還有人認知解釋版規與管理者不同 第一次幫店家寫試吃分享就被桶60天....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8.242.9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FoodAndDri/M.1444373241.A.C25.html
fanimko: 覺得版規好嚴格 07/11 19:51